第一節 概述
顱腦損傷(craniocerebral injury)在平時和戰時均常見,僅次于四肢傷,平時主要因交通事故、墜落、跌倒等所致,戰時則多因火器傷造成。多年來,盡管在顱腦損傷的臨床診治及相關基礎研究方面取得了許多進展,但其死亡率和致殘率依然高居身體各部位損傷之首。
一、顱腦損傷方式
外界暴力造成顱腦損傷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暴力直接作用于頭部引起的損傷,稱為直接損傷;另一種是暴力作用于身體其它部位,然后傳導至頭部所造成的損傷,稱為間接損傷。
(一) 直接損傷
1. 加速性損傷 相對靜止的頭部突然遭受外力打擊,頭部沿外力作用方向呈加速運動而造成的損傷,稱為加速性損傷,例如鈍器擊傷即屬此類。這種方式造成的損傷主要發生在著力部位,即著力傷(coup injury)。
2. 減速性損傷 運動著的頭部突然撞于靜止的物體所引起的損傷,稱為減速性損傷,例如墜落或跌倒時頭部著地即屬此類損傷。這種方式所致的損傷不僅發生于著力部位,也常發生于著力部位的對側,即對沖傷(contrecoup injury)。
3. 擠壓性損傷 兩個不同方向的外力同時作用于頭部,顱骨發生嚴重變形而造成的損傷,稱為擠壓性損傷,如車輪壓軋傷和新生兒產傷等。
(二) 間接損傷
1. 墜落時雙足或臀部著地,外力經脊柱傳導至顱底引起顱底骨折和腦損傷。
2. 外力作用于軀干,引起軀干突然加速運動時,頭顱由于慣性,其運動落后于軀干,于是在顱頸之間發生強烈的過伸或過屈,或先伸后又回跳性地過屈,有如揮鞭樣動作,造成顱頸交界處延髓與脊髓連接部的損傷,即揮鞭傷(whiplash injury)。
3. 胸部突然遭受擠壓時,胸腔壓力升高,經上腔靜脈逆行傳遞,使該靜脈所屬的上胸、肩頸、頭面皮膚和粘膜及腦組織發生彌散點狀出血,稱為創傷性窒息(traumatic apnea)。
臨床實際工作中所見的顱腦損傷,因單一方式所致者固然較多,但幾種不同損傷相繼發生者并不少見。如車輛從傷員后方撞擊其背部,可造成揮鞭性損傷,繼而傷員倒地,頭部撞于地面,又發生減速性損傷,然后又被碾壓于車輪之下,形成擠壓性損傷。因此,必須對每個傷員的受傷方式進行認真分析,方能做出正確判斷。
二、顱腦損傷分類
顱腦損傷的傷情輕重不一,病理變化和傷后演變過程不同,治療措施有異,因而臨床上需要有一與之相適應的分類方法,以指導醫療實踐。目前,國際上較通用的一種方法是根據格拉斯哥昏迷計分(Glasgow coma scale, GCS)所作的傷情分類法。GCS由英國格拉斯哥顱腦損傷研究所的Teasdale 和Jennet提出(1974),分別對傷員的運動、言語、睜眼反應評分(表 22-1),再累計得分,作為判斷傷情的依據。輕型:13~15分,傷后昏迷時間<20min;中型:9~12分,傷后昏迷20min~6h;重型:3~8分,傷后昏迷>6h, 或在傷后24h內意識惡化并昏迷>6h。
表22-1格拉斯哥昏迷計分(GCS)
運動反應 計分 言語反應 計分 睜眼反應 計分
按吩咐動作 6 正確 5 自動睜眼 4
定位反應 5 不當 4 呼喚睜眼 3
屈曲反應 4 錯亂 3 刺痛睜眼 2
過屈反應(去皮層)3 難辨 2 不睜眼 1
伸展反應(去腦) 2 不語 1
無反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