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中藥專業主任中藥(技)師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評定標準:中藥專業主任中藥(技)師須精通本學科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相關學科知識,及時跟蹤并掌握本專業新理論、新技術,根據國家和本地區中藥專業發展的需要,確定本專業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豐富的中藥工作經驗,對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有獨特(創)的見解和精湛的技術,解決重大問題并形成優勢,工作業績顯著,取得重大(要)價值的技術或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出版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學術造詣較高,有組織和指導本專業全面業務工作和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是本專業學術、技術帶頭人;熟練運用一門外國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中藥制劑、調配、檢驗、鑒定、加工炮制等專業技術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申報評審中藥專業主任中藥(技)師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單位通報批評或發生醫療差錯未滿1年的;
二、受到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三、發生醫療事故未滿3年的;
四、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未滿3年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一、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A級)成績合格;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
一、參加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三個模塊)成績合格;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本行業及政府人事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5周以上。在醫院管理工作崗位的人員,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15周。
二、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獨立承擔本專業疑難技術問題的指導或咨詢工作。
三、組織和指導本專業及全面業務技術工作,開展本專業必須具備的各種技術項目,主持制定本專業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規范技術操作及管理。
四、在主持和開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中藥制劑、調配、加工炮制技術工作的人員,應主持并開展2項以上中藥材、中成藥藥學研究、藥效學研究、收集中藥信息資料、指導合理用藥、監測中藥毒副反應等科研工作;
(二)從事中藥檢驗、中藥材鑒定工作的人員,應主持并開展2項以上中藥材、中成藥質量、中藥質量標準、檢測方法研究,或起草2項部級以上藥品標準;
五、熟練正確指導下一級中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培養專門人才,并進行本專業學術報告或講座3次以上。
六、45歲以下(含45歲)城市衛生技術人員,應按規定到縣或鄉(鎮)衛生機構工作三個月以上(提交“廣西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基層工作考核卡”)。
第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二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評為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稱號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獲省(部)級優秀專家稱號者,獲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稱號。
三、獲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
四、屬于本單位專業技術骨干。引進新技術、新成果應用于臨床實踐1項以上,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的技術1項以上問題,提交有理論性的實例分析材料,并經衛生系列組織專家組鑒定認可。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以來,必須以第一作者在醫學、藥學專業公開發行期刊(同時具有國內統一發行刊號CN/R和國際統一發行刊號ISSN)上,發表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的醫學類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獻綜述1篇。
第十條 破格條件(見附錄一)
第十一條 附則
一、凡是符合上述條件規定,可申報中藥專業主任藥(技)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衛生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