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兵團各級企事業單位中,從事衛生行政管理、醫務管理、醫院經營、醫療科研教育、醫院感染控制等衛生事業管理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參加職稱外(漢)語考試,符合兵團有關政策規定。
(三)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符合兵團有關政策規定。
(四)參加醫學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取得繼續教育證書并達到規定學分。
(五)近3年連續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六)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須參加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初級須參加衛生評價考試,成績達到兵團職改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衛生事業管理主任醫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醫學類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畢業,聘用衛生系列(包括衛生管理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衛生事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熟練掌握公共管理學科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衛生管理專業知識,對本專業有深入的研究并能提出創新性建議,能解決本專業疑難問題。
(三)實踐能力(經歷)、業績成果
師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1—2項任選1項,3—6項任選2項),團場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1—2項任選1項,3—6項任選1項):
1.有豐富的實踐、管理經驗,了解國內外衛生管理的基本理論與實踐活動,具有獨立從事衛生事業實際管理工作的能力和獨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在任職期內,參與修訂和完善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8項以上或制定各項管理制度3項以上。
2.具有一定的教學組織能力和對本專業下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能力。師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在任職期內為下級醫師、進修醫師講授專題講座至少15次,有帶教2名以上醫師或進修、實習醫師經歷;團場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在任職期內為下級醫師、進修醫師講授專題講座至少12次。醫療與教學相結合的單位,須完成規定的教學任務。
3.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主持或作為主要承擔人完成的科研項目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效果,并編寫課題設計或實施意見,組織實施、撰寫總結報告或論文(兵團三級醫院申報人員在任職期內參與完成2項以上院內本專業科研課題,以項目合同書和結項證明為準)。
4.參加并完成省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限前5名,以項目合同書和結項證明為準)。
5.獲省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獎勵1項(一等獎排名前七,二等獎排名前五,三等獎排名前三)。
6.任職期內獲得省級以上職能部門頒發的專業性獎項1項;團場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獲得地(師)級以上職能部門頒發的專業性獎項1項(以獎勵證書為準)。
(四)著作論文
師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1-3項任選1項,4-5項任選1項);團場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1-3項任選1項。
1.任職期內正式出版過本專業專著、譯著、合著書籍1部(編委以上,字數不低于10萬字)。
2.師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在本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均為第一作者);團場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均為第一作者)。
3.任職期內參與編寫醫學類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教材1部(編委以上,字數不低于10萬字)。
4.任職期內參加過國家級以上本專業學術交流會議,并有學術交流論文3篇(以論文集為準)。
5.任職期內撰寫的能夠體現本人專業水平的經驗報告1篇,并由3名兵團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正高級同行專家鑒定推薦。
第五條 衛生事業管理副主任醫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兵團級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獲得醫學類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博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師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獲得博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1年以上。
2.醫學類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擔任衛生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衛生事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在師級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先工作后取得本專業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22年以上,擔任衛生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衛生事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
4.在團場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先工作后取得本專業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18年以上,先工作后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22年以上,擔任衛生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衛生事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掌握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技術,并用于實踐。
(三)實踐能力(經歷)、業績成果
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有豐富的實踐、管理經驗,了解國內外衛生管理的基本理論與實踐活動,具有獨立從事衛生事業實際管理工作的能力和獨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在任職期內,參與修訂和完善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5項以上或制定各項管理制度2項以上。
2.具有一定的教學組織能力和對本專業下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能力。師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在任職期內為下級醫師講授專題講座至少10次,有帶教1名以上醫師、實習醫師經歷;團場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在任職期內為下級醫師講授專題講座至少8次。醫療與教學相結合的單位,須完成教學任務。
3.能根據本專業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課題,完成課題設計,組織實施,撰寫總結報告(兵團三級醫院申報人員在任職期內須參與1項以上院內本專業科研課題,以項目合同書和結項證明為準)。
4.參加地(師)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限前5名,以項目合同書和結項證明為準)。
5.獲地(師)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獎勵1項(以獎勵證書為準)。
6.任職期內獲得地(師)級以上職能部門頒發的專業性獎項1項(以獎勵證書為準)。
(四)著作論文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師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人員1-3項任選1項,團場醫療衛生機構人員1-5項任選1項)。
1.任職期內正式出版過本專業專著、譯著、合著書籍1部(編委以上,本人撰寫字數不低于10萬字)。
2.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均為第一作者)。
3.任職期內參與編寫醫學類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教材1部(編委以上,字數不低于10萬字)。
4.任職期內參加過兵團以上本專業學術交流會議,并有學術交流論文2篇(以論文集為準)。
5.任職期內撰寫的能夠體現本人專業水平的經驗報告1篇,并由3名師級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正高級同行專家鑒定推薦。
第六條 衛生事業管理主管醫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醫學類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碩士學位獲得者,從事衛生事業管理工作滿2年。
2.醫學類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大學本科畢業,擔任衛生事業管理醫師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衛生事業管理5年以上。
3.醫學類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大學專科畢業,擔任衛生事業管理醫師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衛生事業管理6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業績成果
1.具有較系統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國內衛生管理專業的先進技術,并能夠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2.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獨立工作能力強,能解決較復雜的疑難技術問題,能對下一級衛生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指導。能獨立解決所分管專業的管理問題,熟練掌握所分管專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并指導下級醫療管理人員和醫療人員從事具體工作。
(三)著作論文
擔任衛生事業管理醫師職務期間,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七條 衛生事業管理醫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醫學類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衛生事業管理工作滿1年。
2.醫學類或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衛生事業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業績成果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了解本專業國內現狀和發展趨勢,了解相關的先進技術。
2.能獨立處理本專業技術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3.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八條 其他
(一)任職期內,年終考核被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和“不稱職(不合格)”的年度,不作為任職年限計算。
(二)工作中受到團(處)級以上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時,延緩1年申報。
(三)有下列情形者,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時,延緩2年申報:
1.因醫德醫風、責任心、服務態度等方面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2.有敲詐、勒索、收受病人及其家屬財物行為受到書面行政處分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時,延緩3年申報:
1.定性為一、二、三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者。
2.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和計算機、外語、專業考試成績單,剽竊他人成果者。
第九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兵團衛生局按職能負責解釋。初、中、高級資格均由兵團職改辦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