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藥學專業副主任
藥(技)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評定標準:藥學專業副主任藥(技)師須系統掌握本學科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相關學科知識,及時了解國內外本專業藥學新理論和新技術發展的動態將新技術、新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中;有較豐富的藥學工作經驗,操作技術熟練,能獨立處理本專業較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工作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學術或研究成果,公開發表或出版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學術技術水平較高,有指導和培養下一級藥學技術人員的能力;較熟練運用一門外國語獲取專業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藥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劑、調配、檢驗、研制、生產、臨床藥學等技術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申報評審藥學專業副主任藥(技)師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單位通報批評或發生醫療差錯未滿1年的;
二、受到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三、發生醫療事故未滿3年的;
四、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未滿3年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獲碩士學位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獲大專學歷,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中專畢業后在鄉鎮衛生院從事衛生專業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8年以上。
二、國家機關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尚無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按以下學歷、資歷要求申報:
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獲得研究生班畢業或雙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9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1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一、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A級)成績合格;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
一、參加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三個模塊)成績合格;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本行業及政府人事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實踐經驗,熟悉本專業技術及設備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養維護要點。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完成本專業部分疑難技術問題的指導或咨詢工作。
三、參與組織、指導本專業的業務技術工作,開展本專業必須具備的各種技術項目,主持制定本專業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規范技術操作及管理。
四、在開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臨床藥學技術工作的人員,應開展或參與1項以上臨床藥學研究、血藥濃度監測、藥代動力學、藥效學等監測研究或搜集藥物信息資料、指導合理用藥、監測藥品不良反應等科研工作;
(二)、從事藥檢技術工作的人員,應開展或參與1項以上藥品質量、藥品質量標準、檢測方法的研究或起草1項部級以上藥品標準;
(三)、從事制劑、調配技術工作人員應開展或參與1項以上藥物評價、藥物利用研究、藥物經濟學研究(對某一類藥物)或藥物新型的研究;
(四)、從事科研、生產技術工作的人員,應開展或參與1項以上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開發研究或新劑型、新工藝的設計研究;
五、對下一級藥學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每年專題授課3次以上。
六、城市衛生技術人員應按規定到縣或鄉(鎮)衛生機構工作半年以上(提交“城市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定期工作情況鑒定表”)。
第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省(部)級科技成果三等獎1項以上參與者。
二、市(廳)級(含廣西醫藥衛生適宜技術推廣獎)科技成果二等獎1項參與者或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擔縣級批準立項的科研課題(課題組成員前五名),其研究進展經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確認己取得階段性成果者(只適用于縣及以下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屬于本單位專業技術骨干,在開展本專業技術方面有較大的創新,引進新技術、新成果應用于臨床實踐1項以上,經同級職改部門組織專家考核認可。
五、獲市(廳)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以來,必須以第一作者在醫學專業公開發行期刊(同時具有國內統一發行刊號CN/R和國際統一發行刊號ISSN)上,發表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文獻綜述1篇。縣和縣以下各醫療單位申報副高級職務資格,學術論文可發表在醫學專業公開發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條 破格條件(見附錄一)
第十一條 附則
一、凡是符合上述條件規定,可申報藥學專業副主任藥(技)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衛生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