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病癥未得到治療:包括得不到藥物和因誤診而未給予以需要的藥物。
(2)選用藥物不當:指病人存在用藥病癥,選用藥物不對癥,存在用藥禁忌或合并用藥配伍失當等。
(3)用藥劑量不足、用藥過量或療程過長:指劑量太小和療程不足;使用對癥藥物但劑量過大或療程過長;給輕癥患者用重藥,聯合用藥過多。
(4)不適當的合并用藥:未根據病菌治療需要和藥物特性設計,合理給藥方案,而是給個病人無必要或不適當地合并使用多種藥物;重復給藥;提前續開處方。
(5)不適當的合并用藥:因對病人無效也無害的“藥物”。
(6)盲目使用價格昂貴的藥品:單純為提高經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