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劑系指藥材或藥材提取物(液)與茶葉或其他輔料混合制成的內服制劑,可分為塊狀茶劑、袋裝茶劑和煎煮茶劑。
塊狀茶劑可分不含糖塊狀茶劑和含糖塊狀茶劑。不含糖塊狀茶劑系指藥材粗粉、碎片與茶葉或適宜的黏合劑壓制成的塊狀茶劑;含糖塊狀茶劑系指藥材提取物、藥材細粉與蔗糖等輔料壓制成的塊狀茶劑。其中含糖塊狀茶劑中又有泡騰性塊狀茶。
袋裝茶劑系指茶葉、藥材粗粉或部分藥材粗粉吸取藥材提取液經干燥后,裝入袋的茶劑,其中裝入飲用茶袋的又稱袋泡茶劑。
煎煮茶劑系指將藥材加工成片、塊、段、絲或粗粉后,裝入袋供煎服的茶劑。
茶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藥材應按規定粉碎成粗粉或切成片、塊、段或絲,并混合均勻。凡噴灑藥材提取液的,應噴灑均勻。藥材及藥材提取物在加入黏合劑或蔗糖等輔料時,應混合均勻。
二、一般應在80℃以下干燥;含揮發性成分較多的應在60℃以下干燥;不宜加熱干燥的應選用適宜的方法進行干燥。
三、茶葉和飲用茶袋均應符合飲用茶標準的有關要求。
四、茶劑應密閉貯存;含揮發性及易吸潮藥物的茶劑應密封貯存。
【水分】 不含糖塊狀茶劑 取供試品,研碎,照“水分測定法”(附錄Ⅸ H)測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過12.0%。
含糖塊狀茶劑 取供試品,破碎成直徑約3mm的顆粒,照“水分測定法”(附錄Ⅸ H)測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過3.0%。
袋裝茶劑與煎煮茶劑 照“水分測定法”(附錄Ⅸ H)測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過12.0%。
【溶化性】 含糖塊狀茶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取供試品1塊,加20倍量的熱水,攪拌5分鐘,應全部溶化,可有輕微渾濁,不得有焦屑等。
泡騰性塊狀茶檢查法 取供試品1塊,稱定重量,置于盛有20倍量水的燒杯中,水溫為15℃~25℃,應能迅速產生氣體而呈泡騰狀,除另有規定外,5分鐘內應完全分散或溶解在水中,不得有焦屑等。
【重量差異】 塊狀茶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塊,分別稱定重量,每塊的重量與標示重量相比較,不含糖塊狀茶劑按表1、含糖塊狀茶劑按表2的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于2塊,并不得有1塊超出限度1倍。
【裝量差異】 袋裝茶劑與煎煮茶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袋,分別稱定每袋內容物的重量,求得的每袋裝量與標示裝量相比較,按表1的規定,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并不得有1袋超出限度1倍。
表 1
標示重量或標示裝量 | 重量或裝量差異限度 |
2g以下至2g | ±15% |
2g以上至5g | ±12% |
5g以上至10g | ±10% |
10g以上至20g | ±6% |
20g以上至40g | 5% |
40g以上 | 4% |
表 2
標示重量 | 重量差異限度 |
1.5g以上至6g | ±7% |
6g以上 | ±5% |
【微生物限度】 除煎煮茶劑外,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附錄ⅩⅢ C)檢查,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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