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的正常調節機制:五行生克制化:五行的生克制化規律是五行結構系統在正常情況下的自動調節機制。
(1)相生規律:相生即遞相資生、助長、促進之意。五行之間互相滋生和促進的關系稱作五行相生。
五行相生的次序是: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
在相生關系中,任何一行都有“生我”、“我生”兩方面的關系,《難經》把它比喻為“母”與“子”的關系。“生我”者為母,“我生”者為“子”。所以五行相生關系又稱“母子關系”。以火為例,生“我”者木,木能生火,則木為火之母:“我”生者土,火能生土,則土為火之子。余可類推。
(2)相克規律:相克即相互制約、克制、抑制之意。五行之間相互制約的關系稱之為五行相克。
五行相克的次序是: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這種克制關系也是往復無窮的。木得金斂,則木不過散;水得火伏,則火不過炎;土得木疏,則土不過濕;金得火溫,則金不過收;水得土滲,則水不過潤。皆氣化自然之妙用。
在相克的關系中,任何一行都有“克我”、“我克”兩方面的關系。《黃帝內經》稱之為“所勝”與“所不勝”的關系。“克我”者為“所不勝”。“我克”者為“所勝”。所以,五行相克的關系,又叫“所勝”與“所不勝”的關系。以土為例,“克我”者木,則木為土之“所不勝”。“我克”者水,則水為土之“所勝”。余可類推。
在上述生克關系中,任何一行皆有“生我”和“我生”,“克我”和“我克二四個方面的關系。以木為例,”生我“者水,”我生“者火:”克我“者金,”我克“者土。
(3)制化規律:五行中的制化關系,是五行生克關系的結合。相生與相克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生,就沒有事物的發生和成長;沒有克,就不能維持正常協調關系下的變化與發展。因此,必須生中有克(化中有制),克中有生(制中有化),相反相成,才能維持和促進事物相對平衡協調和發展變化。五行之間這種生中有制、制中有生、相互生化、相互制約的生克關系,稱之為制化。
其規律是:木克土,土生金,金克木;火克金,金生水,水克火;土克水,水生木,木克土;金克木,木生火,火克金;水克火,火生土,土克水。
以相生言之,木能生火,是“母來顧子”之意,但是木之本身又受水之所生,這種“生我”、“我生”的關系是平衡的。如果只有“我生”而無“生我”,那么對木來說,會形成太過,宛如收入與支出不平衡一樣。另一方面,水與火之間,又是相克的關系,所以相生之中,又寓有相克的關系,而不是絕對的相生,這樣就保證了生克之間的動態平衡。
以相克言之,木能克土,金又能克木(我克、克我),而土與金之間,又是相生的關系,所以就形成了木克土、土生金、金又克木(子復母仇)。這說明五行相克不是絕對的,相克之中,必須寓有相生,才能維持平衡。換句話說,被克者本身有反制作用,所以當發生相克太過而產生賊害的時候,才能夠保持正常的平衡協調關系。
生克制化規律是一切事物發展變化的正常現象,在人體則是正常的生理狀態。在這種相反相成的生克制化關系中,還可以看出五行之間偽協調平衡是相對的。因為相生相克的過程,也就是事物消長發展的過程。在此過程中,一定會出現太過和不及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其本身就是再一次相生相克的調節。這樣,又復出現再一次的協調平衡。這種在不平衡之中求得平衡,而平衡又立刻被新的不平衡所代替的循環運動,就不斷地推動著事物的變化和發展。五行學說用這一理論來說明自然界氣候的正常變遷和自然界的生態平衡,以及人體的生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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