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醫療實踐中的道德
1.臨床診療的醫學道德原則
2.臨床診斷中的道德
3.臨床治療中的道德
4.臨終關懷的道德
5.人體死亡的道德
臨床診斷和治療中的醫學道德原則
1.整體性原則:
把患者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
重視患者的軀體疾病,關心患者的心理狀態和社會環境
以整體的觀點對待疾病和患者,防治局部、片面的觀點
2.最優化原則:
診療方案應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效果
醫務人員努力使患者痛苦最小、耗費最少、安全度最高、效果最好
3.知情同意原則:
診療方案要取得患者的知情和自由選擇、決定
特殊檢查、特殊診療和手術要患者或家屬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若患者選擇有誤,醫務人員有履行指導的責任
4.協同一致原則
不同專業、不同專業、不同科室之間的的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和團結一致
臨床診斷過程中的醫學道德要求
詢問病史的道德要求
體格檢查的道德要求
輔助檢查的道德要求
詢問病史的道德要求
舉止端莊、態度熱情
全神貫注、言語得當
耐心傾聽、正確引導
體格檢查的道德要求
全面系統、認真細致
關心體貼、減少痛苦
尊重病人、心正無私
輔助檢查的道德要求
對臨床醫生的要求
從診治需要出發,目的純正
知情同意,盡職盡責
綜合分析,避免片面性
對醫技人員的要求
嚴謹求實、防止差錯
工作敏捷、作風正派
精心管理、保證安全
發展特長、加強協作
臨床治療過程中的醫學道德要求
藥物治療的道德要求
手術治療的道德要求
心理治療的道德要求
營養治療的道德要求
康復治療的道德要求
藥物治療的道德要求
對臨床醫生的要求
對癥下藥、劑量安全
合理配伍、細致觀察
節約費用、公正分配
嚴守法規、接受監督
對藥劑人員的要求
審方認真,調配迅速、堅持查對
操作正規、稱量準確、質量達標
忠于職守、嚴格管理、廉潔奉公
手術治療的道德要求
手術前
嚴格掌握手術適應癥,手術動機要純正
患者或患者家屬要知情同意
認真做好術前準備,為手術的順利進行創造條件
手術中
關心病人、體貼入微
認真操作、一絲不茍
精誠團結、密切協作
手術后
嚴密觀察、勤于護理
減輕痛苦、加速康復
心理治療的道德要求
掌握必要的知識和技巧開導患者
要有同情、幫助患者的誠意
要以健康穩定的心理狀態去影響和幫助患者
要保守患者的秘密和隱私
飲食營養治療的道德要求
保證飲食營養的科學性和安全性
創造良好的進餐環境和條件
盡量滿足患者的飲食習慣和營養需求
康復治療的道德要求
理解與尊重
關懷與幫助
與有關人員聯系與協作
臨床關懷的醫學道德
1.臨終關懷的含義
2.臨終關懷的特點
3.臨終關懷的道德意義
4.臨終關懷的道德要求
臨終關懷的含義
是一種特殊服務,即對臨終患者及其家屬所提供的一種全面的照顧,包括醫療、護理、心理、倫理和社會等方面,目 安寧中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并使其家屬得到慰藉和居喪照護,也即“對臨終病人和家屬提供姑息性和支持性的醫護措施”。
臨終關懷的特點
主要對象為臨終患者,特別是晚期癌癥患者等身心遭受折磨的患者。
不以治療疾病為主,而是以支持療法、控制癥狀、姑息治療和全面照護為主。
注重患者的尊嚴和價值, 不以延長生存時間為主,而以提高生命質量為主。
提供家庭式的安撫與關懷,既為患者也為家屬。
雖以醫務人員為主,但已成為社會志愿者參與的公益事業。
臨終關懷的道德意義
1967年,英國,桑德斯博士,建立圣克里斯多弗臨終關懷醫院。
臨終關懷的道德意義:
是醫學人道主義在醫學領域中的升華
體現了人的生命神圣、質量和價值的統一
展示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臨終關懷的道德要求
認識和理解臨終患者
保護臨終患者的權益
尊重臨終患者的生活
同情和關心臨終病人的家屬
人體死亡的醫學道德
1.死亡標準
人類死亡標準的變化
執行腦死亡標準的意義
2.安樂死
安樂死的含義
安樂死的分類
安樂死的倫理論爭
安樂死的立法情況
人體死亡標準的歷史演變:
心肺功能的停止,即心肺標準
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腦死亡標準
1968年,22屆世界醫學會,哈佛大學醫學院死亡定義審查委員會提出,腦死亡四個的標準:
出現不可逆性昏迷
自主的肌肉運動和自主呼吸消失
誘導反射缺失
腦電波平直
腦死亡標準的道德意義
更科學地判定人的死亡
維護了死者的尊嚴
有利于節約衛生資源和減輕家屬的負擔
有利于器官移植
安樂死含義
指那些在目前醫學條件下患有不治之癥、瀕臨死亡且非常痛苦的病人,其病人或家屬誠懇委托醫生使用藥物或其它方式以盡可能無痛苦狀態下結束生命的一種臨終處置。
安樂死的分類
根據醫生在安樂死實施過程中是否作為分為:
主動安樂死(作為)
符合安樂死條件的病人,醫生使用藥物或其它方式盡快結束病人的痛苦生命,讓其安寧、舒適地死去。
被動安樂死(不作為)
符合安樂死條件的病人,醫生停止使用搶救措施而僅給適當的維持治療或者撤出所以的治療和搶救措施,任其自然死去。
安樂死的倫理論爭
支持者:
減輕痛苦、符合人道主義
人有生存、死亡的權利是人類社會的進步
衛生資源的公平分配,減輕家庭負擔
反對者:
安樂死是變相殺人,與醫學職業目的相悖
除非法律,其他人沒有權利結束人的生命
可能使病人錯過救治的機會,不利于醫學科研
安樂死的立法
美國,1977年《死亡權利法案》,尊重病人不用人工延長生命的意愿,俄勒岡允許主動安樂死
澳大利亞,北部州,《垂危病人權利法》,允許有條件安樂死
荷蘭,2001年,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比利時,2002年,第二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