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寧人發[2007]170號
關于印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事(人事勞動保障)局,各有關部門: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寧政發〔2007〕111號)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在城市社區衛生工作者中實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F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試行。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給我們,以便修訂完善。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需要,根據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并結合我區城市社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特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專業設置的情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各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名稱為副主任醫(藥、護、技)師、主任醫(藥、護、技)師。
第三條 本評審條件限定適用于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城市各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評聘分開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對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在崗位設置結構比例范圍內,予以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遵守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 聘期內,按聘用合同約定完成崗位職責。
第七條 學歷和任職年限符合以下規定:
(一)申報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8年;
2、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3、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4、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5、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二)申報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茖W歷,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2、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第八條 因專業崗位變動,需申報評審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在符合本評審條件的同時,其從事現專業崗位工作時間須滿2年。
第九條 申報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崗位的人員,須具備相應專業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護師資格,并執業注冊。
第十條 年度考核、繼續教育、計算機應用能力等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職稱外語按縣級醫療衛生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要求對待。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副主任醫(藥、護、技)師
(一)應具備的專業理論知識
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技術,在本專業某一領域有較深入的鉆研和專長。能運用一門外語閱讀本專業外文期刊;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不斷學習和吸收本專業以及相關專業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用于本專業的工作實踐和研究中。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