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0〕288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直有關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或建議,請反饋給我廳。
二○一○年八月十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我區衛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學識水平和能力,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衛生人才隊伍,根據國家《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我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擬申報副主任醫(藥、護、技)師、主任醫(藥、護、技)師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 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副主任醫(藥、護、技)師、主任醫(藥、護、技)師。其中副主任醫(藥、護、技)師為副高級,主任醫(藥、護、技)師為正高級。
第四條 對符合本申報條件的人員,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表明其具備承擔相應崗位工作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五條 已取得非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符合本評審條件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申報評審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內各年度考核結果須達到合格等次以上。對有職業準入要求的專業,申報人員須具備相應專業類別的執業準入資格,并執業注冊。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專業技術資格后,須被單位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一年以上,方可申報評審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八條 申報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外語(醫古文)條件,按照《關于調整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寧人發〔2007〕65號文件)規定,取得合格證或符合免試條件和使用區內標準規定執行。計算機應用能力和繼續教育須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的統一規定。
第九條 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一)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取得中級資格滿2年。
2.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取得中級資格滿4年。
3.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中級資格滿5年。
4.在職取得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其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時間須滿15年,且本科畢業后取得中級資格滿5年。
5.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資格滿7年。
6.在職取得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其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時間須滿18年,且專科畢業后取得中級資格滿7年。
7.1980年以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護理、檢驗、藥劑、醫技人員可放寬到中專學歷。
(二)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副高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滿5年。
2.在職取得相應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本科畢業后取得副高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滿5年。
第三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條 申報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技術,在本專業某一領域有較深的研究和專長。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不斷學習和吸收本專業以及相關專業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用于本專業的工作實踐和研究中。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
(二)工作量及技術能力
1、擔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期間,平均每年參加本專業工作不少于40周。有城市支援農村任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須按有關規定完成對口支援的工作。各專業領域人員還須完成以下工作量:
臨床醫學(含中醫學)專業每年系統診斷、治療的病人不少于所在單位規定的例數,其中疑難、危重病例或大中型手術不少于20%,初診、確診符合率、治愈率或有效率達到本單位領先水平。
公共衛生專業參加專題項目、專題工作不少于1項,并單獨撰寫或參與撰寫書面專題工作總結報告2份(前2名完成人),要保證足夠的時間深入基層和現場。
藥學專業每年為臨床服務時間不少于本專業工作時間的2/3,結合本院臨床用藥情況,寫出臨床用藥指導意見至少1份。為醫、患提供合理用藥咨詢,進行藥物干預等工作記錄不少于200例次。
護理學專業每年組織制定復雜危重病人護理計劃并實施不少于5次,主持疑難護理病例討論及護理查房不少于2次。
醫技專業須熟悉本專業各項技術、檢驗項目以及設備的原理、操作方法和保養維護要點,每年準確診斷、檢出病例或完成檢驗標本不少于單位規定的例(件)數,其中疑難、危重病例或復雜檢驗項目不少于20%,參與或指導技術操作400人次以上。
2、具有一定的組織和指導本專業業務技術工作能力,有較豐富的臨床、公共衛生或技術工作經驗,有制訂工作方案、計劃并組織實施的能力,能熟練地、正確地解決急、危、疑、難病例搶救或解決處理重大復雜疑難問題(須有本單位提供、并經本單位審核的解決疑難問題或重大疫情處理的實例3例以上,每例均有至少3位同行專家的評議意見)。
3、應用開展本專業方向的新技術、新業務不少于1項并取得明顯成績。專業技術能力達到本地區較高水平。
(三)教學及科研能力
1、具有一定的教學組織能力和帶教能力;每年為下級醫(藥、護、技)師進行專業培訓(如學術講課或技術操作訓練)不少于25學時;有帶教2名醫(藥、護、技)師或協助指導研究生的經歷。
2、根據本專業的工作需要主持或參與課題不少于1項,并參與課題的設計、實施和總結(前3名完成人)。
(四)業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自治區、市直部門申報人員須在省、部級以上公開發行的衛生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其中獨立或第一作者2篇,第二作者1篇)或2篇(其中獨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學術期刊1篇,第二作者在省、部級學術期刊1篇)。川區縣申報人員須在省、部級以上公開發行的衛生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其中獨立或第一作者1篇,第二作者1篇)。
2.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或合著1部(為主編或副主編。如合著,個人撰寫量在3萬字以上)。
3.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1項(前3名完成者)或寧夏醫學科技獎等廳級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2項(前2名完成者)。
4.在醫療衛生工作中,有發明創造,獲國家技術發明專利,并在實際工作中廣泛應用、取得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須有審計部門提供的審計書)。
5.主持或參加國家醫藥衛生重點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并通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科研成果鑒定、獲得科研成果登記證書1項以上(前3名完成者)。
鄉鎮及固原市五縣(區)和海原、同心、鹽池縣,吳忠市紅寺堡區等山區縣(區)申報人員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獨立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級以上公開發行的衛生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
2.獲寧夏醫學科技獎等廳級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1項(前3名完成者);
3.在醫療衛生工作中,有發明創造,獲國家技術發明專利,并在實際工作中廣泛應用,取得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須有審計部門提供的審計書)。
第十一條 申報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全面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技術,在本專業某一領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專長。能熟悉運用一門外語閱讀本專業外文期刊。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本專業以及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并能用于本專業的工作實踐和研究中。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
(二)工作量及技術能力
1、擔任副主任醫(藥、護、技)師期間,平均每年參加本專業工作不少于35周。各專業領域人員還須完成以下工作量:
臨床醫學(含中醫學)專業每年系統診斷、治療的病人不少于所在單位規定的例數,其中疑難、危重病例或較大型手術不少于30%,初診、確診符合率、治愈率或有效率達到自治區先進水平。
公共衛生專業須主持進行大型專題項目、專題工作至少1項,并主持撰寫或參與撰寫書面專題工作總結報告3份(前2名完成人),要保證足夠的時間深入基層和現場。
藥學專業每年為臨床服務時間不少于本專業工作時間的1/2,結合本院臨床用藥情況,寫出臨床用藥指導意見不少于2份。為醫、患提供合理用藥咨詢,進行藥物干預等工作記錄不少于150例次。
護理學專業須每年指導制定復雜危重病人護理計劃并組織實施不少于5次,主持復雜護理病例討論及護理查房不少于2次。
醫技專業須精通本專業各項技術、檢驗項目以及設備的原理、操作方法和保養維護要點,熟悉和掌握本專業最新進展,每年熟練準確診斷、檢出病例或完成檢驗標本不少于單位規定的例(件)數,其中疑難、危重病例或復雜檢驗項目不少于30%,參與或指導技術操作300人次以上。有城市支援農村任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須按有關規定完成對口支援的工作。
2、具有全面組織和指導本專業業務技術工作的能力,有豐富的臨床、公共衛生或技術工作經驗,有獨立制訂工作方案、計劃并組織實施的能力,能熟練指導急、危、疑、難病例搶救或解決重大復雜疑難問題(須有本單位提供、并經本單位審核的解決疑難問題或重大疫情處理實例5例以上,每例均有至少3位同行專家的評議意見)。
3、主持或推廣、應用開展本專業方向的新技術、新業務不少于2項并取得明顯成績。在本地區有較高的影響和知名度,專業技術達到自治區先進水平,是同行公認的本專業某一領域的學術帶頭人。
(三)教學及科研能力
1、具有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教學組織和領導能力;每年為下級醫(藥、護、技)師講授專題課不少于25學時;有培養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或協助培養研究生的經歷。
2、根據本專業的發展獨立主持課題不少于1項,并有課題設計、實施和總結能力。
(四)業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衛生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
2.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或合著1部(為主編或副主編。如合著,個人撰寫量在10萬字以上);
3.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1項(前3名完成者,一等獎前4名完成者);
4.在醫療衛生工作中,有發明創造,獲國家技術發明專利,并在實際工作中廣泛應用,取得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須有審計部門提供的審計書);
5.主持國家醫藥衛生重點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并通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科研成果鑒定、獲得科研成果登記證書1項以上。(前2名完成者)。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對在衛生專業技術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且能力業績突出的,可申報破格評審。申報破格人員應在本系列級別內,對晉升級別的任職年限、職稱外語、學歷其中一項實行破格。
(一)申報破格任職年限者,其任職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報破格外語者,年齡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
(三)申報破格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破格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
(四) 自治區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在出師后,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任職年限可縮短1年。
第十三條 凡破格申報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除具備正常申報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第一作者在中華系列雜志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在國外衛生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
(二)長期工作在基層第一線,任現職以來在處理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受到省部級政府表彰獎勵;
(三)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1項(一等獎前4名完成者,二等獎前2名完成者,三等獎第1名完成者);
(四)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8萬字以上)。
第十四條 凡破格申報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除具備正常申報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任現職以來,獨立或第一作者在中華系列雜志上發表學術論文3篇,或在國外衛生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
(二)長期工作在基層第一線,任現職以來在處理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受到國家或省部級政府表彰獎勵。
(三)任現職以來,獲國家自然科學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或國家技術發明獎1項(前4名完成者);
(四)任現職以來,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1項(一等獎前3名完成者,二等獎前2名完成者);
(五)任現職以來,出版具有國內較高水平的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10萬字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報參加評審:
(一)發生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未滿1年的;
(二)發生醫療事故、承擔主要以上責任未滿2年的;
(三)偽造學歷、資歷受到查處未滿3年的;
(四)有抄襲或剽竊他人論著、成果等侵權行為,偽報業績成果受到查處未滿3年的;
(五)受到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如申報評審后,發現舉報查實有以上行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六條 本評審條件中所指公開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是指自治區衛生廳公布的專業期刊目錄范圍內的期刊;國外專業學術期刊是指被科學引文索引(SCI、EI)收錄的專業學術期刊。中華系列雜志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標注“中華”或“比照中華”的雜志。
第十七條 在公開發行的增刊、特刊、專輯、論文集等盈利性刊物上發表的文章以及科普類(專著除外)文章,以短篇報道、個案、論文摘要等形式發表的論文,均不予認可。
第十八條 獲寧夏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醫學)獎三等獎(含)以上、寧夏醫學優秀學術論文獎二等獎(含)以上的論文(均為前兩名完成者)按核心期刊對待。
第十九條 對長期在城市社區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執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寧人發〔2007〕170號)的規定。
第二十條 機關、學校、民營企業等所屬醫療衛生單位原則上按實際所設床位數,按同級別醫療衛生單位對待。
第二十一條 申報人員對其所提供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及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審查、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員提供的科研成果、證書等材料的取得時間,截止時間一律為申報時間上年的 12月31日 。
第二十三條 本評審條件自頒布之日起試行,原《衛生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寧職改辦〔1998〕46號)同時廢止。以前凡與本評審條件不一致的相關要求,以本評審條件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評審條件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