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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關于進一步完善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的通知

時間:2013-04-03 13:57來源:醫學高級職稱考試 作者:lengke 點擊:
  

川人社辦發〔2012〕413號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衛生廳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完善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中醫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09〕2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藏區縣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的意見》(川委辦〔2012〕25號)的精神,加強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穩定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組織實施
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由考試與評審兩部分組成。考評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省中醫藥管理局共同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考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承擔考試考務工作,審批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省衛生廳、省中醫藥管理局按照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建立專家庫組建評委會的有關規定,負責評審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二、考評范圍
我省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等同級醫療衛生機構和艱苦邊遠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附件)縣級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含中醫藥,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包括非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暨艱苦邊遠縣、市、區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在鄉鎮和社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工作人員)。
擬晉升基層衛生專業副高級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考評(民族醫藥專業只需參加評審);擬晉升基層衛生專業正高級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評審。
三、考試及合格標準
基層衛生高級技術資格考試不單獨組織,與全省衛生(含中醫藥)副高級技術資格考試合并進行,實行單獨劃線確定合格標準。考試相關組織及考務工作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于做好衛生專業高級技術資格考評結合工作的通知》(川人辦發〔2005〕367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做好中醫藥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考評結合工作的通知》(川人辦發〔2012〕53號)。
(一)報考條件。報考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醫學博士后出站人員。
(2)醫學博士學位,取得衛生專業中級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3)醫學碩士學位,取得衛生專業中級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4)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取得衛生專業中級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5)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取得衛生專業中級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6)醫學相應專業中專畢業,取得衛生專業中級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不少于9年,并在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5年以上。
(7)無醫學專業學歷(中專學歷以下)中醫藥技術人員,從事中醫藥專業技術工作25年以上,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中醫藥專業中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受聘中醫藥專業中級技術崗位不少于12年。
3.破格報考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符合川人辦發〔2005〕367號、川人辦發〔2012〕53號文件有關規定。
(二)考試、成績合格標準的確定及有效期。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須參加全省組織的衛生(含中醫藥)副高級技術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當年全省的考試情況單獨劃線確定。考試成績有效期為3年。
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給成績合格證,作為申報評審的依據。
四、評審
擬晉升基層衛生專業高級技術資格的人員,須按照相應資格的申報條件進行申報,再由省衛生專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評議。
(一)申報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受聘現專業技術職務以來年度考核合格。
3.取得規定的繼續教育學分(學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符合《四川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試行)》(川衛辦發〔2005〕3號)、《四川省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管理辦法》(川中醫藥發〔2003〕12號)要求。
4.申報醫師類高級資格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申報專業的類別應與醫師執業資格類別(臨床、公共衛生、口腔、中醫)相一致。申報護理類高級資格者,須具備護士執業資格并經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發生醫療事故責任未滿三年者。
(2)發生醫療差錯責任未滿一年者。
(3)受處分者在處分期內。
(二)申報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除具備(一)基本條件外,必須參加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且考試成績在有效期內,其申報的專業須與其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相一致。
(三)申報基層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除具備(一)基本條件外,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醫學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5年以上。
大學普通班畢業生在申報評審正高職務時其學歷按具備規定學歷人員對待。
2.醫學及相關專業專科畢業,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不少于7年。
3.中醫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下畢業,聘任中醫藥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不少于9年。
4.破格申報評審基層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條件(試行)》(川職改〔1992〕69號)的相關規定。
(2)取得全省統一的衛生副高或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受聘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3年以上,在聘期內獲得以下榮譽之一的人員:
①省、部級及以上榮譽稱號獲得者。
②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
③省級以上中醫藥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繼承學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師證書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四)符合申報條件人員在申報評審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免予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放寬對論文的要求,注重對其工作能力、實踐技能的考核。
申報評審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提供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證明其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和實踐技能的個人總結報告,同時提供聘期內臨床工作量考核記錄。
申報評審基層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提供聘期內在專業合法期刊上發表的第一作者的論文至少1篇,同時提供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證明其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和實踐技能的個人總結報告以及聘期內臨床工作量考核記錄。
(五)申報程序和評審。
申報程序和評審按川人辦發〔2005〕367號、川人社辦發〔2012〕53號文件執行。
申報基層衛生高級(含正、副高)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參加答辯。經答辯、評審合格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職改辦)發文確認其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五、其它有關問題
(一)申報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其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均從受聘之日起,累計計算至報名當年的12月31日。
(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通過評審的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頒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資格證書》中資格名稱一欄填寫相應資格名稱并加注“(基層衛生)”。
(三)在我省“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暨艱苦邊遠縣”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調離這類單位或地區后,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規定有關傾斜與特殊政策。各類地區的界定范圍詳見附件。
(四)取得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所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本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空缺內擇優聘任,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可不作為聘任的必備條件。取得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可在申報評審縣(市、區)域內順向、平行流動,不得逆向或向其他縣流動。
(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既可申報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也可申報評審全省統一的衛生、中醫藥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但不得同一年同時申報評審。所取得的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及單位聘用情況僅可作為其申報基層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
(六)按規定條件報考或申報相應資格人員,其業績、貢獻和榮譽不得重復使用。即在報考或申報某一級資格時,已經根據本人的業績、貢獻和榮譽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在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時,不再重復使用原取得的業績、貢獻和榮譽。
(七)本通知所規定的“專業工作年限”與“任職年限”,均含應達到的最低年限。
六、考評紀律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中單獨實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評結合是深化職稱改革、完善評價方式的新舉措。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堅持條件,加強管理,精心組織實施。要根據《四川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紀律》、《四川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嚴格考評管理,嚴肅考評紀律,規范考評行為。對在考評工作中違反、破壞考評紀律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及違反人事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七、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有關規定與原規定不一致的,均按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省中醫藥管理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四川省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暨艱苦邊遠縣名單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衛生廳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2012年11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暨艱苦邊遠縣名單
 
 
 
市(州)
艱苦邊遠縣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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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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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永縣★☆、古藺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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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廣元市
朝天區★☆、旺蒼縣★☆、青川縣★、蒼溪縣☆
4
樂山市
金口河區★、峨邊縣★、馬邊縣★☆
3
南充市
嘉陵區☆、閬中市☆、南部縣☆、儀隴縣☆、
4
宜賓市
筠連縣★、珙縣★、興文縣★、屏山縣★☆
4
廣安市
廣安區☆、
1
達州市
萬源市★☆、宣漢縣★☆、
2
巴中市
通江縣★☆、南江縣★☆、平昌縣☆
3
雅安市
榮經縣★、漢源縣★、石棉縣★、天全縣★、蘆山縣★、寶興縣★
6
阿壩州
汶川縣★、理縣★、茂縣★、松潘縣★、九寨溝縣★、金川縣★、小金縣★☆、黑水縣★☆、馬爾康縣★、壤塘縣★☆、阿壩縣★、若爾蓋縣★、紅原縣★
13
甘孜州
康定縣★、瀘定縣★、丹巴縣★、九龍縣★、雅江縣★、道孚縣★、爐霍縣★、甘孜縣★☆、新龍縣★、德格縣★☆、白玉縣★、石渠縣★☆、色達縣★☆、理塘縣★☆、巴塘縣★、鄉城縣★、稻城縣★、得榮縣★
18
涼山州
西昌市★、木里縣★☆、鹽源縣★☆、德昌縣★、會理縣★、會東縣★、寧南縣★、普格縣★☆、布拖縣★☆、金陽縣★☆、昭覺縣★☆、喜德縣★☆、冕寧縣★、越西縣★☆、甘洛縣★☆、美姑縣★☆、雷波縣★☆
17
★:國家級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縣(77個,國人部發〔2006〕61號)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36個,其中7個縣未包括在國家級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縣中,《關于印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的通知 》國開辦發〔2012〕13號)

抄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2年11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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