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療水濕證宜聯系有關臟腑,辯證施治。人體中,主水在腎,制水在脾,調水在肺,水濕病與腎脾肺有密切聯系。如腎虛水泛,需配伍溫補腎陽的藥;脾虛生濕需配伍補氣健脾藥;肺失宣降,水失輸布,則需配伍宣降肺氣藥。
2.濕邪其性重濁粘膩,易阻礙氣機,故在祛濕劑中,往往配伍行氣藥,即“氣行濕自化”之意。
3.祛濕藥及方,多屬辛香溫燥,或甘淡滲利之品,易傷耗陰津。對陰虛津虧之證,雖受濕邪,不宜過分利用,以免陰津愈傷,即使必要,亦應配伍使用。病后體虛或孕婦均應慎用,雖需祛濕利水,亦應配伍健脾之品,以兼顧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