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2014年衛生高級職稱考試報名條件、報考條件如下:
1、符合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擬于2014年度申報評審的人員;
2、2013年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通過人員中的先評后考對象;
3、2012年12月18日考核成績未達到2013年評審合格標準,擬于2014年申報評審的人員。
(一)下列人員不參加考核
1、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擬于2014年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2、從外省、外系統調入,確認我省同級同專業資格的。
3、已確定為援外醫療隊預備隊員且2013年執行援外任務、正在援外或完成援外任務回國后未滿一年的衛生專業人員。
(二)下列人員可先評后考
1、考核之日因公出國人員;
2、報名截止時間之后,從外省和外系統引進、軍隊轉業以及機關流動的人員。
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正高級、副高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精通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系統掌握相關學科知識,及時跟蹤并掌握國內外本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根據國家和本地區專業發展的需要,確定專業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豐富的工作實踐經驗,對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有獨創的見解和精湛的技術,工作業績顯著,取得重大(要)價值的臨床技術或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出版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學術造詣較高,有組織、指導本專業全面業務工作和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是本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熟練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獲取醫學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嚴格遵守醫德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已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與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類別相同的醫療、預防、藥學、護理、醫技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受警告處分或定性為四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定性為三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或定性為二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親屬財物行為受到查處或定性為一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4年以上;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延遲5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以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衛生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課時、學分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醫學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能分析國內外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發展趨勢,在本專業領域內有獨創的見解。是本學科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以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規定的臨床或業務工作量(參照各專業標準);
(二)有豐富的本專業疾病診治經驗或較強的業務能力,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和對本專業業務工作有全面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有培養本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有帶教下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能對本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授課和培養主治(管)醫(藥、護、技)師以上或協助培養研究生的經歷;
(四)具有跟蹤本專業先進水平及獨立承擔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據本專業的發展提出課題,并有課題設計、組織和總結的能力。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期間,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以上醫學新技術引進獎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本專業新技術國家專利1項以上。
(四)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過市(廳)級以上綜合研究課題1項或縣級單項研究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期間,出版、發表本專業有學術價值的著作、論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號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核心期刊上或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上)。
(二)出版本專業專著(主編、副主編)2部以上或撰寫本專業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20萬字以上)1部。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外語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申報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應提交第三至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相關學科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已開展應用的理論和技術,能將最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獨立處理本專業較復雜疑難問題和解決較重大技術問題,工作業績較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技術或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出版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指導培養衛生技術人員的能力、熟練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獲取醫學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嚴格遵守醫德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已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與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類別相同的醫療、預防、藥學、護理、醫技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受警告處分或定性為四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定性為三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定性為二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親屬財物行為受到查處或定性為一級醫療事故責任者,延遲4年以上。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延遲5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衛生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課時、學分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應專業、學科的理論和技術,了解國內外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發展趨勢,并對本專業領域內的疑難問題有研究能力。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規定的臨床或業務工作量(參照各專業標準);
(二)有較豐富的本專業疾病診治經驗或較高的技術操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問題和對本專業業務工作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導和帶教本專業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能對本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授課或協助指導研究生的經歷;
(四)掌握科研選題、課題設計及研究方法;能結合工作實際提出課題,開展科研工作,并進行課題總結。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業績、成果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縣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市級以上醫學新技術引進獎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獲本專業新技術國家專利1項以上。
(五)主持完成過縣級以上綜合研究課題1項或單項研究課題2項以上,并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后,出版、發表本專業有學術價值的著作、論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號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二)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業績突出,學術或技術研究應用上有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十三條 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后,在具備第三章規定的評審條件前提下,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級政府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
(二)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三)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的主要組織、完成者(前三名),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五)市(廳)級有資金匹配的本專業科研課題的組織、完成者(前三名),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申報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應提交第三至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五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六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