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臨床藥學專業標準條件
第十二條 副主任藥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
1、基本理論知識
全面掌握藥理學、藥劑學、生物藥劑學、藥代動力學、藥物分析、藥物化學、藥事管理學、醫學統計學、藥物治療學、臨床藥理學、病理生理學、微生物學、免疫學、中毒與解救的基本理論知識;了解常見疾病的診斷與治療;熟悉臨床用藥的基本特點。對臨床藥學專業的某個方面有所研究。
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
2.相關理論知識
熟悉與本專業相關學科的基本理論知識;了解醫學倫理學的基本理論知識;具有與醫、護、患溝通的能力和較好的文字水平。
有計算機應用的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
3、學識水平
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閱讀本專業外文期刊,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掌握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技術,并用于實踐。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臨床藥學工作
(1)從事本專業工作的經歷:
擔任主管藥師期間,平均每年參加本專業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
(2)從事本專業工作的能力:
a.熟練掌握臨床所用藥品的藥理與適應癥、不良反應,藥物相互作用;了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程序與監測方法;能參與制定臨床藥物治療方案;積極參與并建議臨床科室有效、合理用藥。
b.具有協助上級藥師進行科室業務技術管理的能力,參與組織臨床用藥的業務指導。
(3)應承擔的技術工作及工作量:
a.參與制定組織藥物治療方案,對臨床用藥結果作出準確分析,及時提出臨床用藥調整意見;對治療藥物監測結果作出科學報告,并依此提出個體化給藥方案。
b.每年為臨床服務時間不少于本專業工作時間的2/3;每年參與臨床治療工作,為醫、患提供合理用藥咨詢,指導醫、患合理用藥,進行藥物干預等工作記錄,不少于400例次。
c.開展新技術、新業務不少于1項,并取得良好效果。
2.帶教
具有一定的教學組織能力和對本專業初、中級專業人員的帶教能力;每年為下級藥師及臨床醫師開展與臨床藥學相關的用藥新進展、新知識專題講座或授課不少于5次;能完成醫院安排的相關教學任務;有帶教下級藥師不少于2名或協助指導碩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經歷。
3、科研
能根據本專業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課題,完成課題設計,組織實施,撰寫總結報告;具有參與本專業涉及的相關領域課題研究的能力;能承擔與本專業相關的理論或技術研究任務;擔任主管藥師期間,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2篇。
第十三條 主任藥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
1、基本理論知識
在全面掌握藥理學、藥劑學、生物藥劑學、藥代動力學、藥物分析、藥物化學、藥事管理學、藥物經濟學、醫學統計學、藥物治療學、臨床藥理學、病理生理學、微生物學、免疫學、中毒與解救的理論知識基礎上,對臨床藥學專業的某個方面有深入研究。熟悉常見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掌握臨床用藥的基本特點。
掌握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
2、相關理論知識
掌握所從事專業相關學科的基本理論知識;熟悉醫學倫理學的基本理論知識;掌握相關學科的新進展;熟悉本專業技術規范和規章制度。有較強的醫、護、患溝通能力和良好的病案閱讀及文字總結能力。
有計算機應用的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
3、學識水平
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閱讀本專業外文期刊,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能跟蹤世界先進水平;對臨床藥學專業的某個方面有深入研究和專長;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并用于本專業工作實踐和研究中。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臨床藥學工作
(1)從事本專業工作的經歷:
擔任副主任藥師期間,平均每年參加本專業工作不少于35周。
(2)從事本專業工作的能力:
a.全面掌握臨床所用藥品的特點,有較高水平的重大類別疾病用藥評價推薦項目不少于1項;能獨立制定臨床藥物治療方案;能有效地建議臨床科室合理用藥;對新藥有較高的評價能力。
b.主持開展符合本領域發展方向的新技術、新業務或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不少于1項,取得明顯成績,并達到本地區先進水平。
c.具有協助科室領導全面負責本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能力,對下級藥師起到較強的指導作用。
(3)應承擔的技術工作及工作量:
a.組織下級藥師制定藥物治療方案;指導下級藥師開展治療藥物監測、藥品不良反應監察等合理用藥工作。
b.每年臨床服務時間不少于本專業工作時間的1/2;帶領下級藥師參與會診、推進臨床科室合理用藥,每年為醫、患提供合理用藥咨詢,進行藥物干預等工作記錄,不少于300例次。
2、帶教
有較強的教學組織和領導能力,具有對本專業中、高級專業人員的帶教能力;每年為下級藥師及臨床醫師開展與臨床用藥相關的用藥新進展、新知識專題講座或授課不少于10次;有帶教主管藥師或協助指導碩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經歷。
3、科研
擔任副主任藥師期間,具有跟蹤本專業先進水平及獨立承擔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據本專業需要提出研究課題或疑難問題的解決方案,并寫出課題設計或實施意見,組織實施,撰寫總結報告或論文;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3篇。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凡申請參加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的人員,必須具備申報條件和相應專業學科的標準條件。本標準條件所要求的工作經歷與能力均為擔任主管藥師或副主任藥師期間進行和完成的工作。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六條是申報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的基本條件。
第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基本理論知識和相關理論知識及學識水平,可通過考試或答辯等方式進行考查;從事專業工作能力應通過實際工作業績考核及答辯等方式進行考查。
第十七條 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條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衛生部備案后,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