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護理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保健服務的需要,實現衛生工作為人民健康、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目標,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護理學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
第三條 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人員,可通過評審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備承擔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相應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二章 適用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擬申報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在擔任主管護師職務期限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均為合格。
第六條 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相應學歷和資歷的要求:
(一)副主任護師
1、具有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主管護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2、具有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主管護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3、具有相應專業碩士學位,認定主管護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4、具有相應專業博士學位,認定主管護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二)主任護師
具有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主任護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可不受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
(二)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發生醫療事故未滿3年的;
(二)發生醫療差錯未滿1年的;
(三)受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第三章 護理學專業標準條件
第九條 副主任護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
1、基本理論知識
(1)全面掌握護理學專業的基本理論知識與專科理論知識,包括與專科疾病相關的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基本理論知識。
(2)具有系統的專科基本理論知識:如常見疾病的臨床表現、護理特點等.
(3)熟悉護理學某一專科的基本理論知識與技能,并有所專長。
(4)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
2、相關理論知識
(1)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基本理論知識,包括護理管理、護理教育、護理科研,社會學、人文學科等。
(2)了解常用的醫學統計學原理及方法。
(3)有計算機應用的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
3、學識水平
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閱讀本專業外文期刊,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掌握本專業先進技術及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并用于本專業工作實踐和研究。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臨床護理工作
(1)從事本專業工作的經歷:
擔任主管護師期間,平均每年參加臨床護理、護理管理、護理教學工作總計不少于40周。
(2)從事本專業工作的能力:
a.熟練掌握本專科常見疾病及疑難、危重癥病人的護理要點、治療原則,能熟練配合急、危重癥病人的搶救。
b.能正確按照護理程序實施疾病護理,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
c.具有協助上級專業技術人員對下級護理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培養專科護理技術骨干的能力。
d.具有護理工作管理能力,如:有組織、協調、人際溝通、決策等方面的基本素質,能妥善解決工作中發生的矛盾、沖突和突發事件;能獨立承擔病房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實施工作目標責任制,合理分解中短期工作目標,組織計劃制定、實施和評價;能參與或獨立制定各項工作規章制度,并在實踐中修訂和完善;能提出護理管理改革建議或參與制定改革方案。
e.熟悉本專科常用藥物的藥理作用、不良反應及毒麻、危險藥品的管理。
f.熟練掌握臨床常用檢驗標本的采集方法、檢驗目的、正常值及臨床意義。
(3)應承擔的技術工作及工作量:
a.組織制定疑難、危重癥病人護理計劃并實施,每年不少于5次。
b.主持疑難護理病例討論及護理查房,每年不少于2次。
c.熟悉常用搶救儀器的使用、日常維護、常見故障排除及保養。
d.開展新技術、新業務不少于1項,并取得良好效果。
2、帶教
具有一定的教學組織能力和對本專業初、中級專業人員的帶教能力;每年為下級護理人員開展新技術、新知識專題講座或授課不少于8學時;能完成醫院安排的相關教學任務;有帶教下級護士、進修護士不少于2名或協助指導護理本科生、研究生臨床工作不少于1名的經歷。
3、科研
能根據本專科護理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課題,完成課題設計,組織實施,撰寫總結報告;能制定護理科研計劃,并帶領下級護士共同完成護理科研及技術革新工作;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