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關于做好我省衛生和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副高級資格考評結合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辦發〔2015〕53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局)、中醫藥管理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高素質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探索符合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特點的人才評價方式,逐步完善衛生和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評價辦法,依據國家頒布的《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醫藥人員技術職務任職條件(試行)》和原衛生部、原人事部《關于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衛人發〔2000〕462號)、《關于印發〈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衛人發〔2001〕164號)等有關規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在總結我省衛生和基層衛生(均含中醫藥專業,下同)技術人員副高級資格考評結合工作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對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實施
衛生和基層衛生副高級資格考評結合工作由考試與評審兩部分組成,考評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共同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考評工作的指導、監督,審定考試專業、組織命題,承擔考試考務工作,審核衛生和基層衛生副高級資格。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提出考試專業設置方案,承擔考試的資格審查和副高級資格評審工作。
二、考評范圍
。ㄒ唬┰谖沂「骷壐黝愥t療衛生計生機構中從事醫、藥、護、技專業技術工作,擬晉升衛生技術副高級資格的人員,應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考評。
。ǘ┰谖沂∴l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計劃生育服務站、村衛生室及同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少數民族縣(含少數民族待遇縣,下同)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少數民族縣以外的艱苦邊遠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二級甲等及以下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不包括艱苦邊遠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外的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在鄉鎮、社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擬晉升基層衛生技術副高級資格的人員,應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考評。
(三)民族醫藥副高級資格仍通過評審的方式取得。
三、考試
衛生和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副高級資格考試實行全省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閱卷,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ㄒ唬┬l生技術人員副高級資格報考條件
報名參加衛生技術副高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醫學博士后出站人員。
(2)醫學博士學位,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3)醫學碩士學位,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4)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5)醫學大學?飘厴I,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6年。
(6)醫學中專畢業,取得中醫藥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8年。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報名參加衛生技術人員副高級資格考試: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推薦條件(試行)》(川職改〔1992〕69號)規定的。
。2)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或主治(管)中醫(藥)師崗位2年以上,在任期內獲得以下榮譽之一的:
①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稱號。
、谌珖“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郢@得省、部級及以上機關表彰者。
。3)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經組織選派到民族地區工作兩年服務期滿且考核優秀的內地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提前一年報考。
。4)省級以上中醫藥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繼承學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師證書者,可提前一年報考。
。5)醫學中專畢業的非中醫藥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倨溉沃髦危ü埽┽t(藥、護、技)師崗位滿8年,參加全國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8年,其中在我省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3年以上,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以上獎勵證書。
③聘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8年,其中在我省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5年以上。
。6)取得中醫藥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無醫學專業學歷(中專學歷以下)的中醫藥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聘任主治(管)中醫(藥)師崗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4年。
、谄溉沃髦危ü埽┲嗅t(藥)師崗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1年,其中在我省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5年以上。
(7)不具備規定學歷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民族地區鄉鎮衛生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工作24年以上,且聘任衛生中級專業技術崗位滿9年。
(二)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副高級資格報考條件
報考基層衛生技術副高級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醫學博士后出站人員。
。2)醫學博士學位,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3)醫學碩士學位,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4)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5)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6年。
(6)醫學中專畢業,取得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不少于8年,并在我省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5年以上。
。7)無醫學專業學歷(中專學歷以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從事中醫藥專業技術工作24年以上,且聘任主治(管)中醫(藥)師崗位不少于12年。
3.破格報考基層衛生技術副高級資格人員須符合上述第(一)款第3項的規定。
。ㄈ┯邢铝星闆r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衛生和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副高級資格考試
1.任現職內發生醫療事故責任未滿三年。
2.任現職內發生醫療差錯責任未滿一年。
3.受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期內。
4.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12號)進行處理并在禁考期內的。
(四)考試時間、專業、范圍、內容及方式
1.考試時間與專業。衛生和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副高級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且同時進行。考試專業設置和報名時間另文通知。
2.考試范圍及內容?荚噦戎赜趹、分析與綜合、創新三個層次,涉及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學科發展現狀和趨勢等。不指定考試用書。
3.考試方式。除個別專業外,考試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
。ㄎ澹┛荚嚦煽兒细駱藴实拇_定及有效期
衛生和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副高級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當年全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考試情況分別劃線確定。考試成績有效期均為3年。
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標準的人員,由省級考試機構發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衛生和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申報評審副高級資格的依據。
四、評審
擬晉升衛生和基層衛生技術副高級資格的人員,須參加我省衛生和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副高級資格考試且成績合格,在有效期內按照相應資格的申報條件進行申報,并由衛生、中醫藥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根據相應的評審條件進行同行專家評議。堅持醫德考核與業務考核并重,把醫德考評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首要內容,實行醫德考評結果“一票否決”制。有關申報評審條件、程序等具體規定另文通知。
五、考評紀律
在衛生和基層衛生技術副高級資格評價中實行考評結合是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評價方式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管理,精心組織實施。要根據《四川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紀律》、《四川省人事考試筆試考務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嚴格考評管理,嚴肅考評紀律,規范考評行為,對在考評工作中違反、破壞考評紀律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12號)及違反人事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六、其它有關事項
(一)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和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的學歷或學位;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ǘ┌雌聘駰l件報考相應資格的人員,其業績、貢獻和榮譽均應為任現職期間取得,且不得重復使用。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既可申報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也可申報評審全省統一的衛生、中醫藥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但不得同一年同時申報評審。
。ㄋ模┦∪肆Y源和社會保障廳對通過評審的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頒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顿Y格證書》中資格名稱一欄填寫相應資格名稱并加注“(基層衛生)”。此證書僅在申報人所在縣(市、區)域內同級同類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范圍內有效。
。ㄎ澹┤〉没鶎有l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所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本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空缺內擇優聘任,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可不作為聘任的必備條件。所取得的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及單位聘用情況僅作為其申報基層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依據。
(六)在我省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調離這類單位或地區后,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規定有關傾斜與特殊政策。各類地區的界定范圍詳見附件。
七、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廳、原省衛生廳印發的《關于做好衛生專業高級技術資格考評結合工作的通知》(川人辦發〔2005〕367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關于做好中醫藥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評結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53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原省衛生廳、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413號)即行廢止。
八、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四川省少數民族縣、艱苦邊遠地區縣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
2015年5月6日
四川省少數民族縣、艱苦邊遠地區縣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
市(州) | 縣(市、區) | 個數 |
攀枝花市 | 東區★、西區★、仁和區★▲、米易區★▲、鹽邊縣★▲ | 5 |
瀘州市 | 敘永縣★☆▲、古藺縣★☆▲ | 2 |
綿陽市 | 北川縣★▲、平武縣★▲ | 2 |
廣元市 | 朝天區★☆、旺蒼縣★☆、青川縣★、蒼溪縣☆ | 4 |
樂山市 | 金口河區★▲、峨邊縣★▲、馬邊縣★☆▲ | 3 |
南充市 | 嘉陵區☆、閬中市☆、南部縣☆、儀隴縣☆ | 4 |
宜賓市 | 筠連縣★▲、珙縣★▲、興文縣★▲、屏山縣★☆▲ | 4 |
廣安市 | 廣安區☆ | 1 |
達州市 | 萬源市★☆、宣漢縣★☆▲ | 2 |
巴中市 | 通江縣★☆、南江縣★☆、平昌縣☆ | 3 |
雅安市 | 滎經縣★▲、漢源縣★▲、石棉縣★▲、天全縣★、蘆山縣★、寶興縣★▲ | 6 |
阿壩州 | 汶川縣★▲、理縣★▲、茂縣★▲、松潘縣★▲、九寨溝縣★▲、金川縣★▲、小金縣★☆▲、黑水縣★☆▲、馬爾康縣★▲、壤塘縣★☆▲、阿壩縣★▲、若爾蓋縣★▲、紅原縣★▲ | 13 |
甘孜州 | 康定縣★▲、瀘定縣★▲、丹巴縣★▲、九龍縣★▲、雅江縣★▲、道孚縣★▲、爐霍縣★▲、甘孜縣★☆▲、新龍縣★▲、德格縣★☆▲、白玉縣★▲、石渠縣★☆▲、色達縣★☆▲、理塘縣★☆▲、巴塘縣★▲、鄉城縣★▲、稻城縣★▲、得榮縣★▲ | 18 |
涼山州 | 西昌市★▲、木里縣★☆▲、鹽源縣★☆▲、德昌縣★▲、會理縣★▲、會東縣★▲、寧南縣★▲、普格縣★☆▲、布拖縣★☆▲、金陽縣★☆▲、昭覺縣★☆▲、喜德縣★☆▲、冕寧縣★▲、越西縣★☆▲、甘洛縣★☆▲、美姑縣★☆▲、雷波縣★☆▲ | 17 |
★:國家艱苦邊遠地區縣(77個,國人部發〔2006〕61號)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36個,《關于印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的通知》國開辦發〔2012〕13號)
▲:少數民族縣(含少數民族待遇縣16個,共67個。川辦發[2004]26號、川府函〔2009〕80號、川府函〔20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