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鄉鎮衛生服務機構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桂職辦〔2013〕115號
各市人社局、職改辦,自治區各系列、自治區直屬各部門職改辦(人事、干部處):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鄉鎮衛生服務機構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并自2013年度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望及時報告我辦。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鄉鎮衛生服務機構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2013年7月15日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系列鄉鎮衛生服務機構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評定標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嚴格遵守醫德規范;掌握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有較豐富的基層衛生工作實踐經驗,較強的技術操作能力和理論水平;具有培養和指導下級醫務人員開展衛生技術工作的能力;能熟練處理本專業常見病、多發病,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工作中的復雜問題,工作業績顯著。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適用服務于鄉鎮衛生服務機構申報副主任醫師、副主任技師、副主任藥師、副主任護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服務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可參照本條件評審。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在申報條件規定的資歷年限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偽造學歷資歷,或申報業績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申報材料造假等嚴重違紀行為的,從被查證屬實當年起 3年內不得申報;
三、發生醫療差錯責任者,當年不得申報;發生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2年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以上學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三、獲大專學歷,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
四、中專畢業后,連續在鄉鎮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條件和計算機應用能力
外語條件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要求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及專業能力考試條件
一、申報副主任醫師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經執業注冊;申報副主任護師須具備護士執業資格并經執業注冊。
二、參加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能力考試,成績達到鄉鎮衛生院合格分數線。免試人員范圍按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能力考試規定執行。
第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以來,完成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業及單位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于20周。
二、有較豐富的本專業實踐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完成較復雜的會診和搶救工作。
三、必須具備本專業所需的診療技能。
四、對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每年專題授課2次以上。
第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須提供以下病案或技術工作報告:
一、臨床醫療(西醫、中醫):須提交本人在任現職以來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業績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掃描的復印件要有單位審核蓋章)。
二、無住院病床科室或其他專業無法提供病案的申報人員:須提交本人在任現職以來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業績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或技術工作報告(3000字以內,附有關原始資料材料如各種檢查、檢驗單號、處方等,掃描的復印件要有單位審核蓋章)。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以來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醫學期刊發表論文1篇及在地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綜述1篇(可不發表)。
第十條 附則
一、凡是符合上述條件規定,可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并按規定程序申報、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三、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衛生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與本條件相關的詞(語)解釋見附錄。
附錄 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鄉鎮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單位行政隸屬關系及所在地為鄉鎮的衛生院、計生站、中小學衛生室以及單位所在地為鄉鎮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等。
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在城市范圍內設置的、由政府或社會力量舉辦的,經城區(市)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舉辦或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除外。
三、本評審條件中所規定的思想政治條件、學歷資歷、專業能力考試、繼續教育和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論文(著作)要求必須同時具備。
四、本評審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是指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歷。
五、論文:指在醫學及相關專業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地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不包括個案報道、綜述、科普性文章和論文摘要等。公開發行期刊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公布為準。
六、行業規定繼續教育任務是指:
(一)任現職以來,完成Ⅱ類及Ⅱ類以上繼續醫學教育學分50分以上(I類學分可替代Ⅱ類學分)。
(二)有從業以來累計1年或任現職以來累計半年進修、培訓學習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