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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新疆衛生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時間:2011-10-12 14:36來源:醫學高級職稱考試 作者:lengke 點擊:
  

2011年度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衛生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評審對象為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從事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計劃生育和衛生管理等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二)推薦晉升2011年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按照自治區人事廳、衛生廳下發的《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新人辦發〔2008〕75號)規定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從事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計劃生育和衛生管理等在崗專業技術人員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推薦、評審。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職稱外(漢)語要求,符合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

第四條 衛生專業業務考試,成績達到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公布的合格標準。

第五條 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達到自治區職稱主管部門公布的合格標準。

第六條 參加醫學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并取得繼續教育證書。

第七條 地(州、市)級以上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的醫生晉升主治(主管)醫師和副主任醫師前,必須到縣級和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服務一年。

第八條 在任職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在合格(稱職)以上。

第九條 副主任醫(藥、護、技)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博士學位獲得者,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專畢業生或文革期間的大學普通班畢業生,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烏魯木齊地區)及其以下地區,先工作后取得本專業大專學歷的人員,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5、在縣以下(含縣及縣級市行政區劃)和三類及以下地區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大專畢業后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7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掌握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技術,并用于實踐。
2、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具有一定的教學組織能力和對本專業初、中級專業人員的帶教能力。
3、能根據本專業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課題,完成課題設計,組織實施,撰寫總結報告。

(三)論文要求
是指在經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正式批準、有國際國內統一標準刊號(ISSN/CN)的刊物上刊發的論文。
在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條 主任醫(藥、護、技)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工作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對本專業的某一領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專長;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應用于實際工作,取得明顯的效果。

2、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是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善于指導和組織本專業的全面業務技術工作,具有培育專門人才和科學研究的能力。

3、擔任副主任醫(藥、護、技)師期間,具有跟蹤本專業先進水平及獨立承擔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據本專業需要提出研究課題或疑難問題的解決方案,并寫出課題設計或實施意見,組織實施、撰寫總結報告或論文。

(三)論文要求
在擔任副主任醫(藥、護、技)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一條 中醫副主任醫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博士學位獲得者,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主治醫師職務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專畢業生或文革期間的大學普通班畢業生,擔任主治醫師職務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烏魯木齊地區)及其以下地區,先工作后取得本專業大專學歷的人員,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主治醫師職務5年以上。
5、在縣以下(含縣及縣級市行政區劃)和三類及以下地區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主治醫師職務5年以上;大專畢業后擔任主治醫師職務7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通曉中醫理論,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各家學說,對某些學說比較精通,并有所發揮,熟悉本專業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
2、有豐富的臨床經驗,能熟練運用中醫理、法、方、藥進行辯證論治,解決本專業的疑難、危、重癥,有較顯著的療效,在繼承發揚中醫學術方面有較大的成績。
3、能夠指導和組織本科全面業務,具備承擔本專業專題講座或講課的能力,能夠培養下級醫師,能夠指導科研工作,并做出一定的成績。

(三)論文要求
在擔任主治醫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二條 中醫主任醫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中醫副主任醫師職務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精通中醫理論,系統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各家學說,對某些學說有較深的造詣,并有獨到的見解,掌握本專業的學術源流及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
2、有豐富的臨床經驗,能熟練運用中醫理、法、方、藥進行辯證論治,解決本專業的疑難、危、重癥,有顯著的療效,在繼承發揚中醫學術方面有顯著成績。
3、能夠指導和組織本科全面業務,具備承擔本專業專題講座或講課的能力,能夠培養下級醫師,能夠提出和負責本專業的臨床科研設計,具體指導科研工作,并做出一定的成績。

(三)論文要求
在擔任副主任醫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三條 中藥副主任藥(技)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博士學位獲得者,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中藥主管藥(技)師職務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專畢業生或文革期間的大學普通班畢業生,擔任中藥主管藥(技)師職務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烏魯木齊地區)及其以下地區,先工作后取得本專業大專學歷的人員,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中藥主管藥(技)師職務5年以上。
5、在縣以下(含縣及縣級市行政區劃)和三類及以下地區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中藥主管藥(技)師職務5年以上;大專畢業后擔任中藥主管藥(技)師職務7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通曉中藥理論,熟悉中醫基礎理論,并熟悉藥物源流,在中藥學某方面有一定的見解,熟悉本專業的學術發展情況。
2、有較豐富的中藥實際工作經驗,熟練掌握中藥有關操作技術,如:中藥鑒別、炮制、制劑、栽培等。能全面指導本單位中藥業務,能培養下一級的藥(技)師。
3、掌握科研選題、課題設計等工作。

(三)論文要求
在擔任中藥主管藥(技)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四條 中藥主任藥(技)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中藥副主任藥(技)師職務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精通中藥理論,掌握中醫基礎理論,并掌握藥物源流,在中藥學某方面有獨到見解,掌握本專業的學術發展狀況。
2、有豐富的中藥實際工作經驗和熟練掌握中藥有關操作技術,如:中藥鑒別、炮制、制劑、調劑、栽培等,有獨特專長,對國內外本學科的技術發展有所了解。能全面指導本單位中藥業務,能培養高級中藥人才。
3、有獨立承擔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論文要求
在擔任中藥副主任藥(技)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五條 中西醫結合副主任醫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中西醫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中、西醫結合主治醫師職務5年以上。
2、西醫院校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中西醫結合崗位工作5年以上,擔任中、西醫結合主治醫師職務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專畢業生或文革期間的大學普通班畢業生,從事中西醫結合崗位工作5年以上,擔任中、西醫結合主治醫師職務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通過系統學習中醫,掌握中、西醫理論,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中醫各家學說,掌握本專業中、西醫國內、外學術發展動態和進展狀況,并能在實踐中有所運用。
2、有較豐富的臨床經驗,熟練掌握本專業疾病的辯證論治,能用中、西醫兩法解決本專業疑難復雜問題,能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專業的中、西醫結合業務,具有指導、組織本專業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做出一定成績。能指導和培養本專業的中、西醫結合醫療、科研或教學人才。
3、在繼承發揚祖國醫藥學,從事中、西醫結合的實踐中有顯著成績。
(三)論文要求
在擔任中、西醫結合主治醫師職務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六條 中西醫結合主任醫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中西醫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中、西醫結合副主任醫師職務5年以上。
2、西醫院校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中西醫結合崗位工作5年以上,擔任中、西醫結合副主任醫師職務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通過系統學習中醫,通曉中、西醫理論,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中醫各家學說,掌握本專業中、西醫國內、外學術發展動態和進展狀況,并能在實踐中有所發展。
2、有較豐富的臨床經驗,熟練掌握本專業疾病的辯證論治,能用中、西醫兩法解決本專業疑難復雜問題,能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專業全面的中、西醫結合業務,具有指導、組織本專業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做出成績。能指導和培養本專業的中、西醫結合醫療、科研或教學人才。
3、完成任務效率高、質量好,在繼承發揚祖國醫藥學,從事中、西醫結合的實踐中有顯著成績。

(三)論文要求
在擔任中、西醫結合副主任醫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十七條 民族藥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中專民族醫學院校畢業,見習1年期滿。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了解本民族醫藥學理論,在上級藥師指導下,能處理一般本民族藥的傳統炮制、加工技術。

第十八條 民族藥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民族醫藥院校本科畢業,見習1年期滿。
2、民族醫藥院校大專畢業,見習1年期滿后,工作2年以上。
3、民族醫學院校中專畢業,擔任民族藥士職務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基本熟悉本民族醫藥學理論,了解本民族醫藥學經典著作。能基本掌握常用本民族藥材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劑等傳統技術,能指導藥士業務技術工作。

第十九條 民族醫(藥)主治(主管)醫(藥)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中專畢業后,擔任民族醫(藥)師職務5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擔任民族醫(藥)師職務5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擔任民族醫(藥)師職務4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熟悉本民族醫藥學理論,能閱讀本民族醫學經典著作。有一定的臨床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問題和常見的危、重癥,有較好的療效。基本掌握本民族藥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劑等傳統技術。能參加科研工作,收集本專業技術資料,能擔任本專業普通的講課,能培養下級醫(藥)師。
(三)論文要求
擔任民族醫(藥)師職務期間,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條 民族醫(藥)副主任醫(藥)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主治(主管)醫(藥)師職務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專畢業生或文革期間的大學普通班畢業生,擔任主治(主管)醫(藥)師職務5年以上。
3、在地、州(不含烏魯木齊地區)及其以下地區,先工作后取得本專業大專學歷的人員,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主治(主管)醫(藥)師職務5年以上。
4、在縣以下(含縣及縣級市行政區劃)和三類及以下地區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主治(主管)醫(藥)師5年以上;大專畢業后擔任主治(主管)醫(藥)師7年以上。
5、學徒出師后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30年以上,并擔任主治(主管)醫(藥)師職務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通曉本民族醫藥學理論,對本民族醫藥學經典著作有所研究,有一定的本民族藥學識水平。有較豐富的臨床經驗,能解決本專業疑難、危、重癥,有明顯的療效。能掌握本民族藥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劑等傳統技術,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成績,了解先進科研成果。能指導本專業業務,具有承擔本專業講課的能力,能培養下級醫(藥)人員。

(三)論文要求
擔任民族主治(主管)醫(藥)師職務期間,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二十一條 民族醫(藥)主任醫(藥)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本專業副主任醫(藥)師職務工作5年以上。
2、學徒出師后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35年以上,并擔任本專業副主任醫(藥)師職務工作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較熟練地閱讀一種外文專業書刊或本專業古典文獻。
2、精通本民族醫藥學理論,對本民族醫藥學經典著作有所研究,有較高的本民族藥學識水平。有豐富的臨床經驗,能解決本專業疑難、危、重癥,有顯著的療效。能熟練掌握本民族藥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劑等傳統技術。具有科研能力和一定成果,并能逐步吸取先進科研成果應用于實際工作。能指導本專業全面業務,具備承擔本專業講課的能力,能培養下級醫(藥)人員。

(三)論文要求
擔任民族醫(藥)副主任醫(藥)師期間,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條 民族醫、西醫結合人員(即:西醫學習民族醫的衛生技術人員)
不同檔次的民族醫、西醫結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基本條件,應參照相應級別的中西醫任職基本條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衛生管理醫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1、大學本科畢業,見習1年期滿。
2、大學專科畢業,見習1年期滿后,從事專業工作2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了解本專業國內現狀和發展趨勢,了解某些相關的先進技術。
2、能獨立處理本專業技術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3、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二十四條 衛生管理主管醫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碩士學位獲得者,從事衛生管理工作1年期滿。
2、大學本科畢業,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4年以上。
3、大學專科畢業,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4、中專畢業,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7年以上。
5、衛生學校(護校)中專畢業,后又取得相關管理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具有較系統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國內衛生管理專業的先進技術,并能夠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2、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獨立工作能力強,能解決較復雜的疑難技術問題,能對下一級衛生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三)論文要求
擔任衛生管理醫師職務期間,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五條 衛生管理副主任醫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專畢業生或文革期間的大學普通班畢業生,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3、醫學院大、中專畢業,后又取得相關管理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烏魯木齊地區)及其以下地區,先工作后取得本專業大專學歷的人員,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5、在縣以下(含縣及縣級市行政區劃)和三類及以下地區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5年以上;大專畢業后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7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具有較系統的衛生專業基礎理論和管理專業知識,并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取先進的管理經驗并應用于實際工作。
2、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科學研究、培養衛生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等。

(三)論文要求
在擔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職務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六條 衛生管理主任醫師任職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1、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2、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后又取得相關管理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職務5年以上。

(二)學識水平、工作業績條件
1、精通衛生專業基礎理論和管理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吸取先進的管理經驗并應用于實際工作,取得明顯的效果。
2、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是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善于指導本專業的技術工作,具有培育專門人才和科學研究的能力。

(三)論文要求
在擔任衛生管理副主任醫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限前兩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二十七條 破格晉升條件
不具備評審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和主任醫(藥、護、技)師任職資格規定的學歷條件的人員,在具備以上評審條件的基礎上,還必須具備以下:屬烏魯木齊地區(不含烏魯木齊縣)的衛生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5項中的3項;地、州級的衛生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5項中的2項;縣(含烏魯木齊縣)及縣以下的衛生技術人員備下列條件中5項中的1項,可“破格”推薦、評審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和主任醫(藥、護、技)師任職資格。
(一)任現職以來,獲省、部、委(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科學發明獎)二等獎以上,或廳(局)級一等獎以上的本專業項目主要貢獻者(以成果鑒定書和獎勵證書為準,限前五名)。
(二)任現職以來,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其中1篇第一作者)以上,正高3篇(其中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省級以上的刊物上發表4篇(其中2篇第一作者)以上,正高5篇(其中3篇第一作者)以上。
(三)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加并完成過自治區廳(局)級以上的科研項目(限前五名)。
(四)任現職以來,正式出版過專著、譯著,或合著過本專業書籍(主編、副主編)。
(五)任現職以來,有本專業的發明專利,或提出的革新措施能解決本地區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經省級同行專家(3人以上)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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