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brand name),也稱專用名proprietary names,是廠商為藥品流通所起的專用名稱,有專利性,其他廠商的同一制品不可使用此名稱,常在名稱的右上角加一⑧號,如法莫替丁片,由信誼藥廠生產的稱為“信法丁”,其他廠商所生產的同樣藥品就不可再用此商品名。藥品包裝上的名稱可能是商品名,也可能是注冊商標,但說明書上的為正式批準的商品名。
由于不同廠商所生產的同一藥品可能存在著質量差異,商品名有助于對不同產品進行區別,但是也存在著商品名泛濫狀況。同一種藥品的商品名可達幾十個甚至上百個,不利于了解藥品或阻礙學術交流。
針對“一藥多名”現象,2006年3月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名稱管理的通知》。根據要求,從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冊的藥品,其名稱和商標的使用應當符合《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4號)的要求。
通知中明確規定,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分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成分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應當使用同一商品名稱。
《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對已經批準的商品名稱的使用,作出了更嚴格的明確規定。現在的藥品包裝上,商品名一般都比通用名醒目很多。而此次國家出臺的規定中指出,藥品包裝上的通用名必須顯著標示,單字面積必須大于商品名的兩倍;在橫版標簽上,通用名必須在上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豎版為右三分之一范圍內);字體顏色應當使用黑色或者白色。而目前這種商品名大于通用名的包裝就不再符合新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