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的證書(2001年以后)、參加上海市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的證書(2002年以后)。
二、提供資料
1、由本人提出書面補證申請(寫明證書名稱、證書編號、專業級別、頒發日期)并詳細說明補辦原因。
2、單位人事(干部)部門開具當事人參加考試并合格的證明,同時提供存檔的“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復印件一份。
3、本人提供登報聲明的報紙原件一份(聲明內容應反映持證人的姓名、所持證書的名稱、專業級別和證書編號),必須是市級報紙有國家統一的報刊號,其他報刊一律無效。
4、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本人免冠近照一張(二寸照片)。
三、受理時間
1、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四全天;上午:9:30 —— 11:00;下午:1:30 -5:00
2、發證工作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
四、受理地點
瑞金南路438號303室(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認證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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