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條件根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獲得《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二、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規定
(一)首次與再次申請注冊者需分別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
(二)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首次申請注冊者須向注冊機關繳驗申請者本人①《證書》;②身份證明及健康檢查證明;③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軍隊護士繳驗軍隊各大單位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三)經護士注冊機關審核合格后,予以辦理注冊手續,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及申請者所在單位。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2年。
(四)軍隊護士的注冊由軍(或相當于軍級單位)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五)護士連續注冊,應當在上次注冊期滿前60日內,向注冊機關申請再次注冊,并交驗有關證明。
(六)中斷注冊5年以上申請再次注冊者,必須按《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臨床實踐3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三、不予護士執業注冊的規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①服刑期間;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③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④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