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長期備用醫囑:先抄寫在執行單上(服藥單、治療單……),在醫囑前用紅筆作“√”標記,然后轉抄在長期醫囑單內,須注明每次用藥的間隔時間,并在醫囑前紅“√”下用藍筆作“√”標記。護士每次執行前須查看前次用藥時間,執行后在臨時醫囑欄內記錄,供下次執行時參照。
⑵臨時備用醫囑:可暫不處理。待病人需要執行后,在醫囑本上該醫囑前用鉛筆作“√”標記,然后轉抄在臨時醫囑單上,寫明具體執行時間,并在醫囑本該醫囑前用鉛筆“√”下用藍筆作“√”標記。如在12小時內未用,則在該醫囑上用紅筆寫“未用”二字。
各地 動態 |
全國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慶 | 河北 | 山西 | 貴州 | 黑龍江 | 遼寧 | 吉林 | 江蘇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河南 | 山東 | 湖南 | 湖北 | 廣東 | 海南 | 四川 | 云南 | 內蒙古 | 廣西 | 陜西 | 甘肅 | 寧夏 | 青海 | 西藏 | 新疆 |
⑴長期備用醫囑:先抄寫在執行單上(服藥單、治療單……),在醫囑前用紅筆作“√”標記,然后轉抄在長期醫囑單內,須注明每次用藥的間隔時間,并在醫囑前紅“√”下用藍筆作“√”標記。護士每次執行前須查看前次用藥時間,執行后在臨時醫囑欄內記錄,供下次執行時參照。
⑵臨時備用醫囑:可暫不處理。待病人需要執行后,在醫囑本上該醫囑前用鉛筆作“√”標記,然后轉抄在臨時醫囑單上,寫明具體執行時間,并在醫囑本該醫囑前用鉛筆“√”下用藍筆作“√”標記。如在12小時內未用,則在該醫囑上用紅筆寫“未用”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