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程序
一、報名
(一)根據國家衛生部確定的報名時間,市衛生局通知三區衛生局及市直醫療衛生單位組織考生進行報名。
(二)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1、參加藥(護、技)士資格考試
取得相應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2、參加藥(護、技)師資格考試
a、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5年;
b、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2年;
c、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3、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a、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b、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6年;
c、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4年;
d、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2年;
e、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其中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和全科醫學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a、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b、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c、受到行政處分者未滿2年;
d、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e、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考試報名審核
報名考生資格經三區衛生局初審后,市衛生局審核后將本市考生考試報名情況及考試地點上報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衛生廳進行復核后,編排考試試室、核發準考證。市衛生局將考生準考證下發三區衛生局及市直醫療衛生單位。
三、組織考試
考試時間及考試地點以下發的準考證為準。
烏海考點考試工作由人事局、衛生局共同組織實施。具體考務工作由市衛生局辦公室和市人事局科干科共同負責。邀請市紀檢部門同志對考試全過程監督。
按報名人數,編排考點初、中級試室及備用試室,確定巡考人員,確定試卷保管及后勤服務人員。
四、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由烏海市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烏海市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烏海市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國家和本市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衛生行政處罰程序
(一)項目內容
烏達區行政區域內通過監督檢查、監測、社會舉報出現的衛生行政執法案件及上級交辦下級報送、部門移交的衛生行政執法案件。
(二)法律法規
食品衛生法、獻血法、母嬰保健法、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規章。
(三)工作程序
1、對衛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查明違法事實。案件調查,須有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參加,并出示表明身份或者執行此項公務的專用證件。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衛生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取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當現場制作詢問筆錄。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保存證據通知書。
2、承辦人調查結束后,應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合議,并做好記錄,根據事實,依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1)確有應當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處罰意見;
(2)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提出不予以處罰意見;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以處罰意見;
(4)違法行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5)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
3、衛生行政機關作出合議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衛生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并且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得加重處罰。
4、衛生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要求聽證的,衛生機關應組織聽證。聽證由衛生行政機關內部法制機構負責組織。當事人不承擔衛生行政機關聽證的費用。
衛生行政機關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衛生行政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時間、聽證地點或方式,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5、予以衛生行政處罰的,應在宣告后當場將決定書交付當事人并取得送達回執。當事人不在場的,衛生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將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送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人員簽收。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據法定程序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以公告送達。自發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四)受理時限
1、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于7日內立案。
2、適用一般程序的衛生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規定時間的,應當報上級衛生行政批準。
3、適用簡易程序做出當場處罰決定的,7日內報所屬衛生行政機關備案。
(五)監督處理
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1、衛生行政法律法規及規章貫徹執行情況;
2、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
3、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規則建立情況;
4、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具體部署情況;
5、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查處情況;
6、其他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情況。
衛生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采取書面審查、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案件調查和設置舉報等方式進行。視不同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措施進行處理:
1、通報批評;
2、責令改正;
3、責令停止執行;
4、給予行政處分;
5、移送有關機關查處。
(六)承辦機構
區衛生局法監科電話:3666702。
個體醫療機構審批程序
一、政策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二、基本標準
(一)執業資格
1、當地城鎮戶口。
2、國家認可的醫師以上職稱證。
3、執業醫師證書。
4、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醫療工作五年以上的證明。
5、離(退)休證、下崗證、無業證明。
6、輔助人員證件(護士或藥士以上的職稱證及培訓證,護士上崗證)。
7、醫療用房產證或租賃協議書。
8、健康證或體檢合格表
9、醫學院校畢業證。
10、離(退)休醫務人員個體行醫,必須經原單位同意,并出據證明。
11、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執業條件
1、房屋建筑:具備診斷、處置、治療室,總面積不少于50m2醫療用房(中醫診所總面積不少于40m2)。每室必須獨立。
2、執業人員:西醫診所至少具有醫師1名,護士1名;中醫診所至少具有中醫師1名、藥劑員1名。
3、基本設備“診察床、診察凳、診察桌、處置臺、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壓舌板、注射器、沙布罐、方盤、急救藥品柜(廚)、高壓滅菌設備、紫外線燈、出診箱、污物桶、小型焚燒爐。
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設置個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同時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還得提交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三、凡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可向所在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各類相關證件,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書》。經各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以公文形式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局依據各區申報材料,召開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并以公文形勢下發登記注冊的醫療機構名單,同時進行公示制度,將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單張榜公布15天,在公布期間內,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對群眾有反映的醫療機構進行認真核查。
四、按內衛計聯字(1990 )第236 號《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個體開業行醫人員考核、發證、驗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
1、醫療技術操作考核費:每人100元
2、醫療專業理論考試費:每人50元
3、行醫許可證工本費:正副本20元
4、年度驗證費每證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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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安排:
1、2011年衛生資格考試考生網上報名指南
2、2011年度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安排確定
3、中國衛生人才網:2011年衛生資格考試流程圖
4、2010年12月16日在中國衛生人才網發布的《2011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5、特別提醒:2011年衛生資格考試時間5月21、22、28、29日
6、中國衛生人才網:201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