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衛生廳辦事指南:執業護士辦證許可
辦理事項
|
護士執業注冊許可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聯系電話 | 0591-87850554 |
辦理依據
|
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衛生部第31號部長令)、《福建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閩衛醫(1994)57號)
⒉《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護士執業考試與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軌的通知》(衛辦人發[2002]118號) |
申請條件
|
1、在省屬醫療機構執業的護士。(依據《福建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2、本人能提供有效中等衛護校、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畢業文憑,審核合格,并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考試(2003年起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護理學初級(士)考試,考試成績通過國家及格分數線;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本科畢業文憑者。(依據《福建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和《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護士執業考試與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軌的通知》第三條)。 備注:一般由各醫療機構以集體方式進行注冊。為縮短辦理時限,實際工作流程中申請首次注冊的其執業資格證書與執業注冊證書(執業證書副本)同時獲得。 |
申請材料
|
⒈辦理首次注冊:
⑴全國護士執業考試的成績單或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本科畢業證書; ⑵本人身份證明; ⑶本人填寫、貼有本人近照的《護士注冊申請表》;聘用單位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簽字及蓋單位公章; ⑷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完成的健康體檢表(本人近照上由體檢單位蓋騎縫章);本人正面免冠一寸黑白近照2張。 ⒉再次注冊:申請人于前一注冊年度期滿前六十天,申請辦理再次注冊。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副本; ⑵本人填寫、貼有本人近照的《護士再次注冊申請表》;聘用單位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簽字及蓋單位公章; ⑶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完成的健康體檢表(本人近照上由體檢單位蓋騎縫章); ⑷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需提供在縣(區)級以上醫院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的證明。 標準: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受理標準審驗申辦材料。 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進入審批流程,并將申請材料轉審核人員。 對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申請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等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同時,向審核人員備案。 |
辦理流程
|
一、受理
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進入審批流程,并將申請材料轉審核人員。 對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但必須即時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申請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等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同時,向審核人員備案。 二、審核: 標準:⒈所提供的材料齊全、規范、有效。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福建省〈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閩衛醫[1994]57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護士執業考試與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軌的通知(衛辦人發[2002]118號)的要求。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批準的審核意見,填寫審批流程表,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轉復審人員。 對不符合審核標準第1條的,中止審核,在審批流程表上簽署本項申請“中止審核”的意見及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員,同時,向上一級備案。 對不符合審核標準第2條的,終結審批,但必須在審批流程表上簽署本項申請不予批準的意見及理由后轉復審人員。 三、復核 標準:同審核標準。 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上填寫復審意見后轉審定人員; 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提出復審意見及理由,并填寫審批流程表。 四、審定 標準:同審核標準。 同意復審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后按原渠道退回。 不同意復審意見的,應與復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在審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五、制證、發證 標準:⒈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⒉文書完整、正確、有效;⒊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