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于計劃生育內容的規定有哪些?
答:1982 年12 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 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第49 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89 條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計劃生育工作。”第107 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行政工作”。
2.《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人口與計劃生育立法除了應遵循立法的一般原則外,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2)全面履行法定責任的原則;
(3)法制統一的原則;
(4)依法維權的原則。
3.《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是對憲法原則規定的具體化,是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立法的依據。它與《婚姻法》、《收養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相關的法律地位平等,是關于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專門法律。
4.我國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針是什么?
答:是“三為主”,即計劃生育工作要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
5.什么是公民的生育權?
答: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社會強調所有夫婦和個人應該自由且負責任的行使生育權,強調夫妻和個人對子女、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強調夫妻在行使生育權時,要考慮到將來子女的需要和對社會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的責任。生育權是一個不斷發展、內涵不斷充實的概念,生育權的主體從婦女擴大到父母,再擴大到所有夫婦和個人,生育權的內容從自由發展到自由且負責任,再具體到對子女負責和對社會負責。
6.《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公民計劃生育權利主要有哪些?
答:《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強調的公民計劃生育權利主要有8 項:
(1)依法生育的權利;
(2)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
(3)獲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權利;
(4)獲得避孕節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的權利;
(5)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6)獲得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獎勵、優待、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的權利和平等發展的權利;
(7)公民實行計劃生育,享有其人身權、財產權不受侵害的權利;
(8)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7.《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主要有哪些規定?
答:(1)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2)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規范生育行為的義務。(4)公民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5)公民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6)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8.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措施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9.《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于維護婦女和女嬰的合法權益做了哪些特殊規定?
答:《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維護婦女和女嬰的合法權益方面做了兩項特殊的規定:
(1)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2)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10.《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與哪些法律法規密切相關?
答:《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律,與《婚姻法》、《母嬰保健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收養法》、《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