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初級) 組織機構:
根據文件規定:人社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衛生部、人社部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托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考區。省級衛生、人事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考試考務工作。考試管理機構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為考點,考點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考場一般設在具有計算機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考試定點學校設主考1人,副主考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