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軍隊人員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人廳發〔2008〕6號
甘肅省、江蘇省人事廳、衛生廳,駐甘肅省、江蘇省的軍隊單位:
為充分利用國家和社會資源為軍隊專業技術人員評價提供服務,人事部、衛生部、總政治部干部部決定,2008年開展軍隊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現就試點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試點范圍和對象
軍隊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試點工作在甘肅省和江蘇省(以下簡稱試點省)進行。
駐試點省軍隊單位擬取得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依照國家、軍隊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屬地化原則,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衛生考試)。
二、試點考試內容
考試按照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軍隊專業技術干部考試工作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也可報名參加試點考試。電子儀器、影像設備、生化儀器、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神經電生理、醫學工程、醫學實驗動物和衛生勤務等9個專業的考試,仍由軍隊按有關規定自行組織實施。
三、考試實施與管理
軍隊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等有關考務工作的具體要求,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另行通知。
試點期間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按照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有關規定處理。
武警部隊和公安部現役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試點考試,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試點省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試點考試工作領導,周密組織實施,保證軍隊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試點考試工作順利進行,并認真做好試點工作總結。
人 事 部 辦 公 廳
衛 生 部 辦 公 廳
總政治部 干 部 部
二○○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