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衛生廳文件
云人社發〔2011〕317號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衛生廳關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衛生廳直屬各單位,省屬各有關廳局人事處(職改辦),中央駐滇相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辦公廳《關于2012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0號)精神,為確保我省2012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試方式
2012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共設117個專業類別(見附件:《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臨床醫學(專業代碼為301至360)以及中藥學初級(士)、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102、202、367)、中醫護理學初級(師)、中級(專業代碼分別為204、374)等65個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4個科目的考試均采用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進行。其他52個專業的4個科目仍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
二、考試時間:
紙筆作答考試時間:2012年 5月19、20日。
人機對話考試時間:2012年 5月19、20 、26 、27、日。
(機考專業的具體考試時間另行通知)
三、考試報名方式:全省各考點按文件規定統一采用考生“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報名,各州(市)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使用《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管理系統》軟件完成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及考生報名信息確認工作。
四、報考范圍:在云南省范圍內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直接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要求:
(一)凡符合衛生部、原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二)報名參加2012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有關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含本專業起始學歷)。
(三)2012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共有117個專業類別,報考人員可根據本人的專業,在《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見附件)中選擇報考相應專業類別。
(四)根據云南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及城市醫務人員到鄉(鎮)衛生院和計劃生育服務所工作的辦法(暫行)〉的通知》(云辦發〔2003〕33號)及《云南省衛生廳關于組織省級衛生事業單位新聘大專以上畢業生和醫務人員定期到基層服務的通知》(云衛發〔2005〕169號)精神。今年仍然實行“凡城市縣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住院醫師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取得醫師資格人員晉升主治醫師職稱,在晉升職稱前必須到基層服務一年”的規定,參加考試報名時須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到基層服務一年的工作經歷證明。
(五)按照《關于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六)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301至365 專業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并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
(七)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要求,做好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八)按照《關于軍隊衛生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6號)要求,做好軍隊衛生人員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工作。
(九)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專業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個專業四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并計算。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余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余科目考試并成績合格的,由該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十)已享受職稱考試省級合格標準,并在鄉鎮衛生院工作的醫務人員,符合其它相應報名條件,經縣(市)、州(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可報考本專業上一級別考試。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局、衛生局要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衛考辦發〔2003〕4號)的要求,加強對考試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落實責任制,切實做好2012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