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衛生局,市直醫療衛生單位,雅職院,市精神病醫院: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函〔2013〕6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雅安考點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凡符合衛生部、原人事部印發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二、報名時間、地點及辦法
(一)報名時間及要求。
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全國統一采用網上報名,報名時間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截止。在此期間四川各地考生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http://www.21wecan.com.cn),認真閱讀報名須知,準確填寫本人報名信息,并打印本人《 2014 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2014年1月25日前考生須持打印的《 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單位人事或檔案存放部門審核并蓋章)及相關的證件、材料原件到所在考點、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未進行確認的考生,其報名無效,F場確認按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區)衛生局負責安排本地考生現場確認工作。考試時間定于2014年5月17、18、24、25日舉行,具體以考生準考證時間為準。
(二)現場確認時間、地點。
網上報名完成后,考生必須到縣(區)衛生局或市級指定的醫療衛生單位報名點現場進行考試資格審查、確認和繳費,資格審查確認時間為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25日。
各單位和社會考生按屬地管理原則就近到當地衛生局進行確認。
(三)現場確認辦法。
1.考生提交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保管部門)審查并加蓋公章的《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從網上填報后下載打。
2.考生提交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復印件貼在報名表后);
3.上年度的考生可憑原準考證或考試成績單直接報名參加原級別、原專業的考試(仍需打印申報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4.網上報考信息的準確性由考生本人負責?忌鷳屑毢藢Α2014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表》,網上報名的報考信息修改后須重新打印考試報名表以確保與現場確認時的《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信息表》內容完全一致,同時,考生必須在考試報名表上簽署姓名,上交考試機構備案,一經確認不得修改。未通過現場確認的考生網上預報名信息為無效信息。
5.已參加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未通過國家合格標準人員,再次報名時必須填寫原檔案號,否則成績不予滾動。
三、考試收費
考試收費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2043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參加初級資格考試人員每人每科收取考試費50元;參加中級資格考試人員每人每科收取考試費70元。
四、材料報送時間
考試報名現場確認工作須在2014年1月25日前結束,請各縣區衛生局和有關醫療衛生單位于2014年1月26日前將考生報名材料一式一份、花名冊一份報送市衛生局人事科。
五、工作要求
各縣區衛生局和有關醫療衛生單位要認真組織開展報名工作,精心組織,強化管理,優質服務。一是要認真審核報考條件、身份證、學歷證、資格證等相關證件。二是在現場確認工作中,必須配備得力的專門人員,配備寬帶網、計算機等網上確認設備,保證網上報名確認工作的順利進行。三是在現場確認時,必須要求審核人員和考生認真核對報名信息表并由雙方在報名表上簽名。
聯系人:吳天龍 電話:2223054。
附件: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花名冊
雅安市衛生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
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后,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并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藥、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藥、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并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藥、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 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準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2
201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花名冊
縣別或單位: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序號
姓名
性別
報考專業
報考級別
報考科目
檔案號
(往屆考生必填)
聯系電話
備注
基礎知識
相關專業
知識
專業知識
專業實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