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外語和計算機考試成績放寬條件
一、外語考試成績放寬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成績不作要求:
1.出國留學、做訪問學者一年以上的;
2.評定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外語考試合格,擬評定同一專業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
3.因專業技術工作成績顯著,個人立一等功或被授予榮譽稱號的;
4.現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在本專業領域獲得國家最高獎項的主要貢獻者(前三名);
5.取得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評定專業技術資格有第二外語要求的;
6.評定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成績可放寬到40分:
1.因專業技術工作成績突出,個人立二等功或被軍區級以上單位樹立為先進典型的;
2.現專業技術職務期間,在本專業領域獲得軍隊最高獎項的主要貢獻者(前三名);
3.從團職以上領導崗位或軍級以上機關選調從事教學、研究和新聞工作,首次評任專業技術職務的;
4.團以下單位,長期在野外從事農業、林業、水利、采礦、測繪、勘探、施工等專業技術工作的。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成績作為參考條件:
1.師以下作戰部隊裝備技術保障干部;
2.在邊遠艱苦地區連續工作10年以上(范圍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9〕14號文件執行),現仍在邊遠艱苦地區的。
二、計算機考試放寬條件
(一)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成績不作要求。
(二)相對其他專業系列,體育和藝術系列專業技術干部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計算機考試科目(模塊)數量要求對應減少1個。
三、從事民族語言工作放寬條件
取得本民族之外其他民族語言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從事本專業工作的干部,不作外語考試要求。